天水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天师大办发〔2026〕1号

关于印发《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
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等5个制度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单位: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与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等 5 个制度文件已经 2025 年第 15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2.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与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3.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4.天水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5.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生物废弃物收集、储存与转运管理办法
天水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6 年 1 月 6 日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验场所及其相关活动(包括采购、储存、使用、运输、废弃物处置等)。
第三条 危化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分类、全程管控” 的原则。
第四条 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导师)是所在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危化品的使用安全负全面责任。各学院、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化品安全负主体责任。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分级与分类
第五条 根据危险特性、使用量、潜在风险大小,将实验室危化品分为以下三级进行管理:
1.A 级(极高风险危化品):
范围: 易制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致癌物(GHS 分类 1A 、1B)、高毒物品(吸入或皮肤接触极低剂量即可致命)、放射性物品等国家实行严格管制的化学品。
特点:受到公安、禁毒、环保等部门严格管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
2.B 级(高风险危化品):
范围: 易制毒化学品(第二、三类)、易燃易爆化学品(如金属钠、钾、乙醚、丙酮等)、强氧化剂、强腐蚀品(如浓硫酸、发烟硝酸)、一般毒害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部分高压气体等。
特点:具有高度危险性,但管制级别略低于 A 级,仍需重点管理。
3.C 级(一般风险危化品):
范围: 除 A 、B 级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如低闪点易燃液体、弱腐蚀品、一般化学试剂等。
特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按常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条 所有危化品容器、包装物上必须贴有符合国家标准(GB 30000.1-2024《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第 1 部
分:通则)规定的安全标签。实验室应根据其储存和使用的危化品类别,在显著位置张贴相应的警示标识。
第三章 分级管理要求
第七条 A 级危化品严格管理
剧毒化学品应当单独存放, 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 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专项审批:采购、使用、处置必须通过学校危化品管理平台进行专项审批,报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安(或禁毒)部门备案许可。
专用场所:必须存放在专用防爆柜或专用储存间内,实行集中存放、视频监控、入侵报警,并配备应急器材。
使用记录:建立详细的使用台账,记录品名、数量、时间、用途、使用人、剩余量等信息,账物必须相符。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登记资料至少保存 1 年,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
人员要求:使用者必须经过专项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八条 B 级危化品规范管理
必须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存放于专用安全柜(如易燃品柜、腐蚀品柜、毒害品柜)中,严禁混放。
平台管控:采购、领用、库存管理等必须通过学校危化品管理平台进行,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
量程控制:实验室原则上仅可储存满足短期实验需求的量,鼓励“用多少,领多少”。
使用监管: 实验过程必须有详细的实验方案和风险评估,操作时需有两人以上在场,或告知实验室安全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符合“双人双锁”要求,有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 5 年)。
第九条 C 级危化品常规管理:
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SDS)的要求进行储存和使用。
标识清晰:容器标签清晰、完整,过期试剂及时清理。
有序存放:存放于通风、阴凉、远离热源的试剂架上,保持实验室整洁。
第四章 采购、储存与使用管理
第十条 所有危化品必须通过学校指定的正规渠道和采购平台统一购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采购、接收、转让 A 级和 B 级危化品。
第十一条 储存场所必须符合安全条件,配备相应的消防、通风、监控、报警和应急设施。定期对库存危化品进行盘点清理,及时发现并处置不稳定、过期、废弃的化学品。实验室不得超量储存危化品,最大储存量需经过风险评估并报备。
第十二条 实验前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制定操作规程(SOP)和应急措施。学生实验必须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 。使用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PPE)。实验结束后,及时归位剩余化学品,清理实验台面。
第五章 运输与废弃物处置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部短途运输危化品必须使用专用的防泄漏托盘或推车,确保运输过程安全稳妥。
第十四条 实验产生的危化品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于专用容器中,贴明标签,注明主要成分、危险特性、产生日期等信息。学校定期联系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统一回收处置,并做好记录。严禁将实验室危化品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学院、科研机构必须针对所用危化品的危险特性,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如灭火器、沙土、 中和剂、冲淋洗眼装置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 发生危化品丢失、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同时第一时间逐级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暂停实验、停止经费使用等处理;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2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与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水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与违规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涉及实验室安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进入实验室的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与违规行为处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准确、责权统一、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学校建立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履行相应安全责任。各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实验室安全事故与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各学院成立相应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与违规行为的初步调查与处理。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分类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实验室范围内发生的与实验活动相关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 ( Ⅰ 级):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 10 人以上重伤,或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环境污染及社会影响的事故。
重大事故 ( Ⅱ级):造成 1-2 人死亡,或 3-9 人重伤,或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较大环境污染及社会影响的事故。
较大事故 ( Ⅲ级):造成人员轻伤,或 10 万元(含 10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一定环境影响的事故。
一般事故 ( Ⅳ级):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 1 万元(含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无直接经济损失但造成实验数据/样品重大损毁,或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其他事故。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危险化学品事故: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
生物安全事故:病毒、病原微生物泄漏、感染以及转基因材料流失等。
辐射安全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超剂量照射等。
机电设备安全事故:机械伤害、触电、烫伤等。
消防安全事故:火灾、燃烧、爆炸等。
其他安全事故:水电安全、内务管理等原因导致的事故。
第四章 实验室违规行为分类
第九条 实验室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以下四类:
一般违规行为: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行为,如:实验过程中无人值守;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实验区域存放食品、饮料等;在实验室内进食;不按规定摆放实验物品,内务杂乱;未经批准擅自带外人进入实验室等。
较大违规行为: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行为,如: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进入实验室操作;违规购买、使用、存放或处置危险化学品、生物制品或放射性材料;擅自拆除、改装或破坏实验室安全设施;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高温、高压、高速、高辐射设备;未经批准使用明火电炉;隐瞒或不按规定报告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小事故;在实验室吸烟、使用与科研无关的电器设备或给电动车电瓶充电等。
重大违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行为,如:伪造、篡改实验室安全相关数据或信息;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作业;私自将学校管控化学品、生物制剂、放射性材料带出实验室等。
特别重大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行为,如: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高危实验;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破坏事故现场或干扰事故调查;在实验室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第五章 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即时报告: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实验室负责人、单位安全责任人报告。重大及以上事故必须在 30 分钟内向学校保卫处和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
书面报告:事故单位应在 24 小时内向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初步报告。详细事故调查报告应在 30日内完成并提交。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流程:
一般和较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应由安全专家、实验室管理人员、教师代表等组成。
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省、市、 区相关部门调查,必要时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调查内容:包括事故经过、原因分析、损失评估、责任认定等。
调查报告:应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并提交学校及省、市相关部门审批。
第六章 处理与追究
第十三条 根据事故级别和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责任单位和个人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般违规行为: 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较大违规行为:全校通报批评;责令提交书面检查;暂停实验权限(1-3 个月);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扣发或减发 3 个月绩效津贴;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 岗位等级。
重大违规行为: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暂停实验权限(1 年以上);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扣发或
减发 6 个月绩效津贴;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岗位等级;经济赔偿(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20%-50%赔偿);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涉嫌犯罪)。
特别重大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撤职、开除),永久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与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扣发或减发 1年绩效津贴;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岗位等级;经济赔偿(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50%-100%赔偿);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涉嫌犯罪)。
第十四条 对不同级别事故的责任人,按以下原则追究:
一般事故:主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实验室直接管理人员的责任;
较大事故:追加追究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责任;
重大事故:追加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责任;
特别重大事故:追加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学校相关部门的责任。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结果及时向全校师生通报,作为警示教育,并记录在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申诉与复核
第十六条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向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后30 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表
2.实验室违规行为认定书
3.实验室违规行为申诉书
附件 1 :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表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表
1. 实验场所名称: (单位盖章)
2. 实验室负责人: 联系电话:
3. 填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事故描述 |
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地点 |
|
□ 虚惊事件 (无财损、无人员伤亡) □ 仅有人员伤亡 □ 仅有财产/设备损失 □ 人员伤亡且有财产设备损失 □ 其它 简述经过: |
风险评估 |
|
处理情形 |
处理人员: |
电话: |
简述经过与结果: |
原因分析 |
□ 未知其危险性 □ 未知安全工作方法 □ 工作技能不够 □ 无工作前计划 □ 未使用个人护具 □ 使用不正确物质 □ 疲劳或注意力不集中 □ 不当操作 □ 情绪 □ 粗心大意 □ 其它: |
检讨改进 |
□ 伤者心理安抚辅导 □ 安装防护设备 □ 拟定工作前计划 □ 提醒并教育其它人员 □ 加强平时检查 □ 修订安全守则 □ 伤者暂调其它工作 □ 修理工具机械建物等 □ 加强环境整洁 □ 需要个人防护具 □ 检查其它类似情形 □ 需要工作前安全教导 □ 消除危险情况 □ 强化安全卫生管理 □ 其它: |
实验室主任: 院长:
附件 2:实验室违规行为认定书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违规行为认定书(模板)
认定机构: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认定日期:202 年 月 日
被认定人: 学院 (学号(工号): )
一、违规事实描述
根据实验室监控记录及现场核查,被认定人于 202 年 月 日 时在 实验室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
2.
3.
二、违规依据
1.制度依据:
《天水师范大学× × ×制度》第 ×条: ;
《天水师范大学× × ×办法》第 ×条: 。
2.证据材料:
实验室监控录像(时间戳: );
设备维修报价单;
三、违规性质与危害
1. ;
2. ;
3. ;
三、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1. 一般违规行为: 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较大违规行为:全校通报批评□;责令提交书面检查□;暂停实验权限(1-3 个月) □;扣发或减发绩效津贴□;一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岗位等级□。
3.重大违规行为: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 □ ;扣发或减发 6 个月绩效津贴□;三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岗位等级□;经济赔偿(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20%-50%赔偿)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涉嫌犯罪) □。
4.特别重大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撤职、开除) □;永久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扣发或减发 1 年绩效津贴□;五年内不得晋升职称、岗位等级□;经济赔偿(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50%-100%赔偿)□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涉嫌犯罪) □。
四、申诉与执行
1.被认定人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认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2.本认定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处分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联合执行。
认定委员会负责人(签字):
被认定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违规行为申诉书(模板)申诉人信息
姓名: 学号/工号:
所属学院: 联系方式:
违规事件概述
经查,本人于 年 月 日在进行 实验时,因(简述违规行为),被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认定为 违规事件。现就此事作出如下说明:
事实澄清与申诉理由
1.客观情况说明 违规发生时, (描述具体场景); 已采取 补救措施,未造成损失(或所造损失非人为所致)。
2.主观认知反思 承认对 (具体条款)理解不足,但强调一贯遵守实验室安全规范(可附过往无违规记录证明)。
申诉请求
□请求撤销本次违规认定
□申请免予处罚
□其他
申诉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3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障天水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动物相关科研和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研、教学、生产和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制度。实验动物的质量监控执行国家标准。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国家、行业均未制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主管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及管理实验动物相关工作。
第五条 动物实验须经学校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严禁未取得动物实验使用许可证开展相关实验。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是实验动物安全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动物安全的监督、指导工作。
第八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实验负责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实验动物安全管理、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自检自查、安全教育等工作,指导相关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规范处置实验废弃物、及时上报实验动物异常情况等。
第九条 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负责日常安全、人员防护、生物安全等级备案等工作。
第十条 动物实验开展人员负责实验动物设施运行安全保障与维护、实验动物饲养、实验动物技术咨询、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等。
第三章 实验动物使用
第十一条 实验动物饲育与动物实验操作人员须经过实验动物专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患传染性疾病、严重过敏症等的人员,不宜从事实验动物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动物饲育与动物实验操作人员应规范操作,遵守动物房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实验动物饲育与动物实验操作人员应善待实验动物,不得戏弄、虐待或随意处死实验动物,应尽量防止和缓解实验时所致的动物疼痛和不适。
第十四条 实验动物应从有资质的可信任单位采购。特殊的实验动物需自行采购或来自赠与的,应先提出申请,并提供实验动物合格证或质量合格证明,得到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运输使用的转运工具、垫料、饲料和笼器具,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合装运。
第十六条 开展动物实验前,应明确该实验的意义,论证实验的必要性,避免无科研教学意义的动物实验。使用实验动物应遵循“减少、代替和优化”原则,在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尽量优化动物实验设计,科学、合理、人道地使用实验动物。
第十七条 实验动物饲育与动物实验操作应在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许可的设施中进行。设施环境要符合相应的等级标准,使用合格的饲料、垫料、笼器具等用品。实验动物离开屏障环境后不能再返回。
第十八条 基因修饰实验动物的研究、饲育和应用,应严格遵照《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如无特殊实验需要,同一实验室内不得同时进行不同品种、不同等级或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
第二十条 实验动物饲育与动物实验操作人员应加强实验动物管理,避免实验动物从屏障设施逃逸,防止无关动物进入屏障设施。
第二十一条 保证实验动物可追溯,实验动物尸体及相关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须由学校统一交给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实验动物饲育人员体检。各相关单位也应定期组织动物实验操作人员体检。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及时调整调离不宜承担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动物房应定期开展人畜共患病原体检测。实验动物发生异常或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记录在案。对死亡原因不明或疑似传染病引发的死亡,应采取紧急隔离措施,并及时上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正在进行的动物实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其实验并处理其名下所有实验动物。后果由相关实验负责人自行承担。
1.不具备养殖条件开展动物养殖的;
2.养殖的动物出现异常,经鉴定有传染风险。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但未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中止动物实验等处理。对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4
天水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水师范大学( 以下简称“ 学校”)科研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学校名义开展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纵向、横向及校内自主立项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活动、场所、设备及人员。涵盖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农学以及人文社会科学中涉及实证调研、实验、检测分析等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科研活动。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学院、研究院、所、 中心等)、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学生的分级负责与全员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科研项目安全管的领导主体,负责全校科研安全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督查问责。各职能部门和学院的主要职责如下:
1.科研管理处:是科研项目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将安全风险评估作为项目立项、结题验收的必要环节;监督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承诺;配合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2.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制定各类安全技术规范;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提供专业技术咨询与支持;开展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3.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将安全培训与考核纳入教师入职、学生入学及导师上岗的必要条件。
4.各学院:是本单位科研项目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科研项目安全管理细则和应急预案;组织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排查、评估和备案;督促、检查各项目组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负责本单位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与应急救援器材;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安全事故等。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是所承担科研项目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全过程的安全负首要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风险识别与评估:在项目启动前,全面识别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化学、生物、辐射、机械、电气、消防、人身安全、数据安全、伦理安全等),并提交《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附件 1)。
2.制定安全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所有项目参与者进行宣讲和培训。
3.安全条件保障:确保项目所使用的场地、设备、物品等符合安全规定,并为参与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
4.过程监督与检查:对项目研究过程进行日常安全监督,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和状态。
5.应急与报告:发生安全事故或隐患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按程序第一时间上报。
第六条 所有参与项目的教师、学生、访问学者及临时人员均需履行以下职责:参加并通过必要的安全培训和考核;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熟悉应急设施位置及使用方法; 了解项目风险,对自身安全负责,对他人的安全负有提醒和监督义务;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向项目负责人或二级单位报告。
第三章 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第七条 依据科研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种类,将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较高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较低安全风险。
1.较高安全风险科研项目:涉及剧毒化学品,剧毒药品,高毒农药等;人间传染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锅炉,压力 20 MPa 及以上的压力容器,起重量 10 T 及以上的起重类特种设备;电压 10 KV 及以上的高电压设备,放射类设备等,实验可能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环境污染。
2. 一般安全风险科研项目: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一般化学品、药品及农药等;人间传染的第三类和第四类病原微生物;压力 0.1 MPa 以上 20 MPa 以下的压力容器;起重量 0.5 T 以上 10 T 以下的起重类特种设备;强电设备,功率 1 KW 及以上的加热设备,裸露传动设备,机械加工类设备,大型仪器设备,激光设备等;一般仪器仪表类、机电类、电子类、印刷机械类、医疗器械类、体育器械类、电动工具类设备等。
3.较低安全风险科研项目:不涉及本条第 1、2 项所述危险源。
第四章 风险管理内容与流程
第八条 科研项目安全风险主要分为以下几类,须进行分类专项管理:
1.化学品安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腐蚀性、强氧化剂等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废弃物处置必须严格遵守“五双”管理等国家规定。
2. 生物安全:涉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遗传物质等的项目,必须在相应安全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并报备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辐射与激光安全: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激光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设备需定期检测,并做好个人剂量监测与防护。
4.机械设备与电气安全:对高速旋转、高温高压、高电压等设备,需定期检修,操作人员须经培训,严禁违规操作。
5.消防安全:保障消防通道畅通,严禁占用;熟悉各类火灾的扑救方法,正确配备和使用消防器材。
6. 野外/社会调研安全: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为参与者购买意外保险,保持通讯畅通,应对自然环境、交通安全、人身意外等风险。
7.数据与伦理安全:确保研究数据真实、可靠,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人类被试或动物的研究,须通过学校伦理委员会审查。
第九条 风险管理分为如下三个流程:
1.立项前评估(准入):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经学院安全管理员审核、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高风险项目须组织专家论证。无安全风险评估的项目,不予立项。
2.研究中检查(过程控制):
(1) 日常自查:项目组每周进行安全自查并记录。
(2)月度检查:学院每月组织一次全覆盖检查,建立隐患台账,限期整改。
(3)校级督查:学校安全主管部门与科研管理部门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联合专项督查,通报结果。
(4)变更时再审查(动态管理):项目研究内容、方法、场所或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须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与备案。
3.结题后处置(退出机制):项目结束后,须妥善处理剩余危险品、实验样本、废弃物等,完成设备与场所的交接与清理,消除后续安全隐患。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 学校建立分级、分类的科研安全培训体系。所有新入职教师、新入学研究生必须参加并通过校级通识安全考试。各学院负责开展专业领域安全培训。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开展的安全操作培训。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学院、项目组须制定针对性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报告程序、处置措施和资源保障,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同时按照《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逐级上报(项目负责人→ 学院→ 学校主管部门),严禁瞒报、谎报、迟报。学校成立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认定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 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对在科研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经费使用、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处理。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项目负责人、学院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天水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模板)
2.《天水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安全自查记录表》(模板)
附件 1
天水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表
项目基本信息 |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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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来源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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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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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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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二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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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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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研究内容及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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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来源 |
风险类型 |
具体风险点描述 |
□化学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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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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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与激光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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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与电气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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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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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社会调研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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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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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与伦理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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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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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预判 |
□低风险 □中风险 □高风险 |
拟采取的安全措施 |
(针对每一条风险点,详细说明防护措施、个人防护装备、操 作规程、应急措施等) |
项目负责人承诺 |
本人已充分识别本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管控措施执行,对项目安全负直接责任。 签 名: 日 期: 年 月 日 |
二级单位审核意见 |
安全管理员: (签字) 单位负责人: (签字/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学校备案 |
科研管理处(盖章) 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天水师范大学科研项目安全自查记录表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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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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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开展场所 |
( ) 号实验楼( )室 |
自查时间 |
年 月 日 |
自查存在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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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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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是否到位 |
□是 □否 |
原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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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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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查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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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生物废弃物收集、储存与转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水师范大学( 以下简称“学校”)实验室生物废弃物的规范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保障师生健康,维护实验室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相关法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相关学院、科研机构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生物感染性废弃物及其相关废物的收集、储存、转运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生物废弃物管理遵循“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 的原则,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必须经过相关培训,熟知废弃物处理规定。
第二章 生物废弃物的分类与包装
第四条 实验室生物废弃物应根据其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严格分类,并按照不同要求进行包装。
感染性固体废物:如手套、 口罩、纸巾、塑料试管、培养皿、离心管、枪头等,应使用专用生物垃圾袋密封,装入贴有标签的纸箱,必须及时进行高压灭菌灭活。
感染性液体废物:如含菌培养液、生物样本液等,应先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再使用专用密闭容器收集,预留 1/4以上空间。
实验动物尸体及器官:如各种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组织等,应使用专用密封袋包装,统一收集,集中存放,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处理。
尖锐利器:如针头、载玻片、破碎玻璃等,应使用利器盒或纸箱密封包装,不得与普通生物垃圾混装。
化学沾染物:如沾染化学品的手套、口罩等实验耗材等,相互接触可能发生反应的须分开存放,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贴相应标签。
第五条 应采用红色专用生物垃圾袋,装至 3/4 满时应及时封 口,避免运输过程中泄露。每个包装容器外必须粘贴统一的生物废弃物标签,清晰填写产废单位、实验室、联系人、废弃物种类、重量和日期等信息。所有生物感染性废物在离开实验室前,必须进行高压灭菌处理,确保达到生物学安全要求。
第三章 生物废弃物的收集与暂存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设置专用生物废弃物收集区域,配备专用实验垃圾桶/箱,不同类别生物废弃物分开存放,严禁与生活垃圾、化学危险品混放。每次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生物废弃物,确保不积压。各实验室需指定专人负责记录生物废弃物产生台账,包括日期、种类、重量、责任人等信息
第七条 学校设立统一的生物废弃物暂存点, 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管理,根据学校安排,在规定时间接收各学院(中心、所)送交的生物废弃物。暂存点应位于远离火源、热源和人群密集区域的独立空间,要按废弃物类别划分存放区域,设置明显标识。保持暂存点通风良好,定期进行消毒处理。不得在暂存点周围堆放加热设备、化学试剂、气瓶及可燃物品等。
第四章 生物废弃物的转运与处置
第八条 各学院需在转运前向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待转运的生物废弃物信息,填写相应的表格。登记需确保信息准确完整,包括废弃物种类、重量、包装数量等。由专职管理人员审核各学院报送情况,汇总后存档。
第九条 要加强转运过程的管理,根据学校安排, 由专业人员负责生物废弃物的转运工作,各学院人员配合。废弃物在转运前必须如实称重并登记,不得估计重量。运输过程中要注意安全,防止泄露、倾倒等事故发生。
第十条 所有生物废弃物由学校统一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集中处置,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实验室废弃物。
第五章 专职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各学院应设立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生物废弃物的全程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制度落实:负责本规范的落实执行,监督各实验室生物废弃物管理情况。
收集管理:负责学校生物废弃物暂存点的日常管理,接收、核对各学院送交的生物废弃物。
台账记录:建立并维护生物废弃物管理台账,记录废弃物来源、种类、重量、转运日期等信息。
沟通协调:审核学院(实验室)报送的废弃物信息,沟通协调转运事宜。
培训指导:对学院(实验室)人员进行生物废弃物分类、包装、处理的培训与指导。
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各学院(实验室)生物废弃物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学院定期对各实验室生物废弃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职管理人员日常巡查各实验室和暂存点的生物废弃物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对严格执行本规范、表现突出的学院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生物废弃物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对于未按规范收集生物废弃物的实验室,学院和学校有权采取整箱/桶/批退回、暂停回收等惩处性措施。因生物废弃物管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学院应根据本规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生物废弃物管理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附件:天水师范大学生物废弃物转用登记表
附件 1:
天水师范大学生物废弃物转用登记表
学院 |
废弃物来源 |
种类 |
重量 |
转运日期 |
转运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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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稿: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
天水师范大学办公室 |
2026 年 1 月 6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