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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学校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甘肃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26〕7号)《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和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甘教国资〔2021〕3号)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校内各单位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根据规定合理配置资产,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明晰产权关系,防止资产的损失,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促进国有资产的整合与共享共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学校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校长为委员会主任,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机构、教务处、科研管理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后勤保障部、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国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交校长办公会议决策;2.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全校现有资产优化配置和界定工作的意见,交有关会议决策;3.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布置、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第七条 实验国资处是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学校资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指导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负责学校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及各类信息数据上报工作,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四)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库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负责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的编报、国有资产核查和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六)负责学校报废资产的统计、汇总、评估、报废、处置和账务核销工作。
(七)负责学校资产调拨工作,强化资产合理配置。
(八)负责学校各类资产账务管理及报表的填报工作。
(九)负责库存物资保管工作。
(十)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根据学校各部门职责,国有资产管理归口分工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商誉和相关标识的保护和管理,负责学校车辆的管理以及增减值手续。
(二)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银行账户、对外投资管理;负责各类资产的价值总账登记;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进口仪器设备相关业务的办理工作。
(三)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生论文著作权资产的管理。
(四)研究生处:负责学校研究生论文著作权资产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电子资源(含各学院、系、部门资料室)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和资料的管理。
(六)科研管理处:负责学校科研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基建处:负责学校新征土地报增,在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前的管理。
(八)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负责学校网络信息资源、数据库、软件、网络域名、无线频段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九)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学校房屋、土地、办公家具、校园植物、后勤服务设施及各类修缮、维修改造工程的管理。
(十)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陈列品、标本、字画等资产的管理。
(十一)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防设施、设备的管理及维护。
(十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根据本部门经营规模及特点,制定与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上述未尽事项,按照学校职能部门以及二级学院分工确定,如果学校机构发生变化和调整,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归口管理。
第九条 学校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对学校授权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规避经营风险,维护学校的权益。并按照学校出租出借文件制度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决定,负责制定分管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归口管理范围内资产台账。
(三)协调解决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事项。
(四)接受实验国资处的监督、指导,并报告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制,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对资产配置、申报、使用、处置等有关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资产使用单位确定一名领导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使用人是直接责任人,确保所使用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资产使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资产的使用人,建立使用资产的账卡资料。负责本单位使用的资产的账、卡、物的日常管理,确保本单位使用的资产账账、账实、账卡相符,承担本单位国有资产完整的全部责任。
(三)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购置计划;负责本单位占用资产的清查;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调拨。
(四)接受实验国资处和归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配合完成管理部门开展的一切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资产管理员、使用人、放置地点等资产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根据授权修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资产数据。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责任到人的管理制度,在人员发生变动时各单位要做好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调整的交接工作,做到账、卡、物交接核对无误;资产管理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在学校实验国资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主管领导离任要进行资产移交,管理人员调离要进行财产清理,财产移交档案应严格管理。人员调离、退休时必须进行资产清理,办清交接手续。所有资产交接手续在实验国资处和归口管理部门留存备案。
第三章 国有资产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应收款及预付款、对外投资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具体包括六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正确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学校冠名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四)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五)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他资产:指不属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的其他各种资产。
第四章 资产配置和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或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国有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充分考虑事业发展规划和现有资产存量,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时应进行资产配置;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结合实际,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配置严格实行预算管理,坚持“先预算后配置”的原则。每年下半年,各单位应向资产归口部门申报次年基本支出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资产购置计划。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要求,以存量资产和事业发展为依据,结合财务预算和当年资产购置预算执行进度,审核编制次年资产购置预算,由实验国资处审核汇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经审批后,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学校提出申请,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擅自购置。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购置按照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批复组织实施,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及时向实验国资处和归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实验国资处进行调剂,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资产使用部门要按照项目验收相关制度及时向实验国资处和归口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通过验收后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通过接受捐赠、无偿调拨等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接收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和入账手续。建设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编报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 未办理资产购置预算的资产或未按规定提交完整的符合要求的验收资料的资产,实验国资处不予办理入账手续。
第五章 资产入账登记
第二十一条 资产入账登记是指学校新增(含新购、划拨、捐赠等)资产在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入账登记,以确认学校管理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学校资产入账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统一性,凡权属学校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进入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后,方可到账务部门报账。
第二十三条 资产入账手续需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其他人员不得代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需“单位负责人”、“领用人”和“资产管理员”本人亲自签名。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低值易耗品管理严格按照《天水师范大学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六章 资产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方式。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首先保证教学、科研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并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和共享使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五级管理体制:实验国资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使用人。各资产使用单位建立国有资产台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和资产账卡登记制度,完善各类资产信息,落实个人资产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资产盘点和清查;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实物资产定期进行清理和检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第二十八条 对资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资产使用部门要查明原因,如实填报明细并附分析说明,报相关会议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进行登记入账和核销账卡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中出现以下情况,分别作相应处理:
(一)单位负责人换届或离任时,二级单位应结合离任审计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对资产清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责任人必须说明原因,造成损失的报请学校相关会议处理。
(二)教职工校内工作岗位调整时资产不随人事关系发生变动,遵循“人动物不动”的原则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调离学校或退休时,必须及时、完整清还管理使用的学校资产。
(三)长期出国、离职等离校人员,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其名下所使用的资产。
(四)各类新增资产由使用单位或归口单位及时办理资产入账登记手续,因未及时办理,产生不良后果者,由使用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原则,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实验国资处进行调剂。
第三十一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履行审批手续,实行专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未经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因擅自出租、出借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300万元及以上的(人民币、下同),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货币资金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货币资金100万元及以下的由学校自主审核批复,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利用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房屋构筑物,下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1000万元及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单项或批量500万元及以下的由学校自主审核批复,报省教育厅备案。
土地、房屋构筑物对外投资事项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复。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对外投资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
未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由学校自主审核批复,报省教育厅备案。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先进行资评估,评估价值对照账面原值履行审批手续。
(二)学校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不含土地、房屋构筑物)单项或批量(同资产卡片,下同)价值在300万元(账面原值,下同)及以上的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单项或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自主审核批复,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一次性出租出借土地、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复,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学校自主审核批复,报省教育厅备案。
学校短期(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出租出借教室、机房、运动场地、宿舍等国有资产由学校自主审核批复,报省教育厅备案。
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先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值对照账面原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要按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合同,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含3年)。合同期满拟继续出租出借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承租方的管理,承租方不得将国有资产转租或转借。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门面房、暂时闲置的土地和房屋等资产,可以在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后,集中委托给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管理运营,委托管理费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组织公开招租、督促缴纳租金和资产日常管理等。出租出借租金收益由承租方直接缴入学校账户并由学校开具发票。
第三十七条 每年初将本年度出租出借收入预算报学校财务处,原则上承租方应在上半年将租金交到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按要求及时上缴上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学校有银行贷款时,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金投资;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它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利用国外贷款的,不得在国外贷款尚未清偿前利用该贷款形成新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不得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国家和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发挥自身优势,积极鼓励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缴入库,不得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不得违反规定使用。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处投资收益、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报废处置严格按照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甘财资〔2023〕16号)和《天水师范大学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报废处置国有资产,应遵循“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须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做好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在政府批转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在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验国资处和财务处依据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办理资产账务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出租、出借、担保、对外投资的;
(三)拍卖、有偿转让、置换资产的;
(四)涉讼的资产;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理、损益清理、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学校认为需要进行资产清查时进行。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完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资产信息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年度报告制。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是指年度终了,学校根据资产管理、预算管理等工作需要,在日常管理基础上,向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编制报送反映学校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等情况的文件,包括学校资产报表、编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第十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十二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核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六条 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的结果,总结经验、推广应用、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做好资产的经常性检验和维护工作,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五十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要填写“资产丢失、损坏报告单”。有丢失、损坏资产的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报实验国资处办理账务核销手续。
第五十九条 由于下列人为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资产损失的,均应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
(二)未经管理人员或指导人员同意,擅自开动、使用、拆卸资产。
(三)工作失职,教师、技术人员指导错误,管理人员保管不当。
(四)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资产的损坏、丢失。
第六十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经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因资产本身的问题或使用年限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二)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
(三)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易耗品。
(四)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六十一条 资产损坏丢失,其赔偿价值的计算。
(一)单价在500元以下的资产,损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其它资产的损坏应按下述条款处理。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资产损坏后,虽经修复但质量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三)丢失的资产,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再计价赔偿。
第六十二条 损失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如事前责任不清,事故发生后又无法确定责任人,损失由部门负责人赔偿。
第六十三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期限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催缴。
第六十四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学校将追究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一)在国有资产购置中,购进假冒伪劣产品,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
(二)铺张浪费、监守自盗者。
(三)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态度恶劣、损失重大者。
(四)外事活动中,外国友人赠送的物品应上交而未上交者。
(五)不重视资产管理工作,使部门资产管理混乱的责任人。
(六)不提出购置申请,未经实验国资处同意擅自购置相关资产者。
(七)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针对部门所管理资产,会同实验国资产处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国资处负责解释。原《天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天师院发〔2024〕32号)同时废除。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按新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件2
天水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学校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甘财资〔2023〕16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对外捐赠应当利用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三)转让是指学校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货币性资产。
(五)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六)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等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权限
第七条 下列处置事项由学校自主处置,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资产;
(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不含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
第八条 下列处置事项由省教育厅审核、批复,省财政厅备案。
(一)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
(二)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
(三)省级研究开发机构、省属高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
第九条 下列处置事项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复,省财政厅备案。
(一)省级部门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的处置;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
(三)省级部门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无偿划转资产,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事项。
第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省财政厅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 省级研究开发机构、省属高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省级部门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批复或者备案。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不含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报废处置工作程序。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的书面申请,资产管理员对拟报废的资产进行汇总、审核,填写《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
(二)使用单位组织3人以上专业人员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报废鉴定,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国资处”)。
(三)实验国资处分类汇总、核对后组织学校资产报废处置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报废条件资产按审批权限报批。资产报废处置鉴定小组由财务处、实验国资处、审计处、招标采购中心、后勤保障服务中心、档案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实验国资处处长担任组长。
(四)报废单件价值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或贵重仪器设备,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5名及以上专家(至少有1-2名校外专家)进行鉴定,提交《天水师范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报告》后,按审批权限报批。
(五)鉴定结果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国资委”)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实验国资处根据学校资产报废处置会议决议,按审批权限负责办理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批、报备等手续。
(六)实验国资处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进行报废处置。由学校资产报废处置鉴定小组对报废资产残值进行预评估,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残值评估后,由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公开竞拍,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配合做好后续报废资产清运工作。
(七)资产处置后,实验国资处、财务处负责相关账务的销账工作。
第十四条 为保证国有资产管理的正常管理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中注明,在未经实验国资处批准之前,一律不得自行拆卸。
第十五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如果是带有放射性同位素的含源装置或射线装置,须按有关规定,由指定的具有专业回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严禁私自处理,或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
第十六条 车辆报废在实验国资处办理报废申请及相关手续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依据甘肃省机关事务局批复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锅炉、电梯等特种专项设备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资产报废事项,应按国家有关强制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破旧房屋报废由学校房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实验国资处根据鉴定报告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上报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拆除报废房屋。影响学校整体建设规划的房屋,依据政府部门批准的规划,按相关程序提出报废申请,获得批准后拆除。
第十九条 学校其他涉及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损失核销等处置方式时,按照省财政厅、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处置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各类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应上缴学校财务,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产权交易服务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足额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国资处应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账目,财务处应及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因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损毁、灭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国资处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天师院发〔2020〕53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天水师范大学
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以下简称“物品”)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材料、低值品、易耗品是指学校教学、科研及行政办公等活动中购置使用的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资。
材料: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
低值品:指价值低于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100元以上(含)1000元以下),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专用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教具、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使用寿命短,计入固定资产后不便于处置的,如投影仪灯泡、零配件等,或者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如文体用品、卫生用品、玻璃器皿、元件、器件、办公劳保用品、实验小动物等。
第三条 学校对物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调配、节约使用”原则。各部门(单位)采购的物品,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登记管理,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不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对一次性购置大批同类低值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物品采购和管理的责任分工:
物品的购置严格按照《天水师范大学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及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1.行政和教学经费购置的物品,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2.科研经费购置的物品,由科研课题负责人负责。
负责人负责物品的购置审批、验收、出入库和报账的组织管理。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性质区别对待。
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应简化手续,达到既加强管理,又便于使用的目的。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对物品的计划、购置、验收、保管、消耗、报损、报废、回收都要设专人(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到计划、采购、验收、发放手续清楚,账卡记录健全,定期检查核对,经常保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的管理,应定期核对抽查和年终清查,保持账实相符。账实不符的,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现管理不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属责任原因丢失、损坏物品,要按价赔偿。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每年开展一次物品清查,清查结果报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条 对危险物品的采购与管理,具体执行见《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和相关台账,并报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审计处、教务处、科研管理处、研究生处、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等部门对物品采购管理进行监督。对物品采购中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检举和反映情况。物品责任人应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在采购和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天水师范学院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天师院办发〔2023〕80号)同时废止。
附件4
天水师范大学
职工离岗、换岗资产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升学校资产使用效能,防止因人员变动、机构调整等造成资产流失,根据《天水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所有负责、使用、保管学校各类非经营性资产的工作人员发生岗位变动时均需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交接的资产包括教学科研设备、行政办公设备、各类房产、图书、学院和部门的资料及各类实验材料等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人员资产交接手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人员变动和机构调整均应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人员变动包括退休、调出、辞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出国(两年以上)、因病长期休养(两年以上)等离岗人员以及经学校批准的校内岗位变动。机构调整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属单位之间进行合并、分离或重新组建等行为。
第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责任具体到人,资产管理原则为“谁领用、谁管理”,所有资产必须录入个人名下管理。教职工岗位变动时“人动资产不动”,只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留原单位使用。
第五条 教职工离岗前应将所管理和使用的设备、家具等全部资产移交给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填报《天水师范大学资产交接表》,并登录“天水师范大学资产综合管理系统”完成资产交接、资产使用人信息变动或资产调拨流程,持本单位资产变动证明和相关文件(或通知单),到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下称“实验国资处”)办理资产移交相关手续。
第六条 离岗、换岗人员如果拒绝移交、丢失或对所占用资产造成其他损失的,按照《天水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七条 校属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发生合并、分离或重组等机构调整,均须办理资产整体移交手续。在资产移交手续未正式办妥前,原单位的资产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有责任全权管理和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管理不善造成财产损失,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机构调整后两周内,接收单位应将资产主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名单报实验国资处,由实验国资处监督双方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国资处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按新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水师范学院职工离岗、换岗资产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天师院发〔2020〕53号)同时废止。
附表:天水师范大学资产交接表
附件5
天水师范大学
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捐赠物品(接受捐赠物品和对外捐赠物品)统一管理,充分体现捐赠人(单位)的捐赠意愿,受赠物品物尽其用,根据《天水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负责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的主管部门为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国资处”)。
第二条 捐赠学校或学校外捐的有形、有价物品等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评估。接受捐赠资产没有价值的,由实验国资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聘请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进行资产价格评估,按照评估价格登记入账。
第四条 接受捐赠管理:
(一)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捐赠物品(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办理捐赠资产登记后,交由接受单位管理使用。
(二)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捐赠物品,办理捐赠资产登记后,根据捐赠人意愿分配给相关部门使用。批量(或贵重)捐赠物品由相关部门制定分配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分配使用。
第五条 对外捐赠管理
(一)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捐赠物品(含价值不易计算的简单工艺品),由各捐赠单位办理资产下账手续后自行处置。
(二)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捐赠物品,由资产使用部门申请,按国有资产处置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接受捐赠物要登记造册,要给对方出具接收捐赠证明。
第七条 出具给对方的接收捐赠物品证明上应明确注明自学校收到捐赠物品之日起,产权已归属天水师范大学。
第八条 捐赠物品不得二次捐赠,如确实需要,须报实验国资处审批。贵重仪器设备或影响较大的物品应按相关审批程序办理资产转赠手续。
第九条 在不影响学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要尽量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分配捐赠物。
第十条 精密、贵重物品应由主管部门组织专门接受小组接收。
第十一条 接受的捐赠物品应当面接收之后,才可出具接收手续,不可凭空出具接收证明。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有权拒收受名不符实或实物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的捐赠物。
第十三条 学校外捐物品,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捐赠时要有见证人在场。
第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不得私下捐赠、受赠任何有形、有价物品,违者按违反校纪处理。
第十五条 捐赠人(单位)若以自己的名称命名捐赠物或建立实验室及研究机构,须经主管部门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议;以捐赠人(单位)的名称命名的捐赠物品不得再以其它的名称命名;撤销命名须经学校相关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不接收、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的物品:
(一)有损国格、人格,辱没学校及受捐赠方声誉的物品。
(二)对环境有污染的物品。
(三)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国资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按新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水师范学院接受捐赠及对外捐赠物品管理办法(试行)》(天师院发〔2020〕53号)同时废止。
附件6
天水师范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实现资产优化配置和高效使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甘财资〔2024〕29号)《天水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各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单位”),涵盖学校党委、纪检、行政、群团部门、教辅部门以及各教学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指以学校国有资产综合管理系统数据为基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价,客观反映各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规范性、完整性和工作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公开透明原则:评价过程
和结果及时向全校公开,确保各单位知晓评价流程与结果。
客观公正原则:评价过程不受主观因素干扰,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进行评定。
科学规范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方法,保证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注重实效原则:评价结果切实反映资产管理实际成效,为资产优化配置提供依据。
第二章 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评价。每年春季学期对上一年度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评价。
第六条 各单位按照《天水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表》(附表1、附表2)指标,对本单位上一年度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材料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委办公室”,设立在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并接受评价工作组现场抽查复核。
第七条 学校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评价工作的实施,组织评价工作组审核各单位自评材料,结合抽查复核等程序进行综合评审,评价结果经学校国资委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 指标体系由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组成,其中一级指标包括基础管理指标、过程管理指标、管理效益指标和附加指标。
(一)基础管理指标。对领导重视、岗位设置、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二)过程管理指标。对使用管理、信息管理、资产清查、资产处置和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仅教学单位)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合规性。
(三)管理效益指标。对利用效率和效益评价等内容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益性。
(四)附加指标。对资产管理经验、以及管理工作的创新和理论方面取得成效内容进行评价,重点评价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创新性。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按照单位自评、材料审核、现场复核(或第三方机构)、综合评定等的程序开展:
(一)自评阶段。各单位按照指标体系,对上年度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开展自评,准备相关支撑材料,给出自评分,申报附加指标得分,形成自评报告,报送国资委办公室。
(二)材料审核。国资委办公室组织评价工作组,审核各单位自评材料。
(三)复核阶段。评价工作组根据材料审核情况,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询问、账物核对等方式开展复核,给出复核得分、认定附加指标得分。
(四)综合评定。评价工作组根据单位自评材料及复核情况,按自评占30%、复核占70%、附加指标得分计算各单位综合得分,形成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评分表满分为100分,教学单位与学校党委、纪检、行政、群团、教辅部门分别评分排序。绩效评价综合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90分以下的为良好;70分以上(含70)-80分以下的为合格;60分以上(含60)-70分以下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五)学校审定。综合评定结果报学校国资委审定后公布。
第十条 经评价工作组认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认定该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违反上级部门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二)因资产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存在敷衍塞责、错报漏报、虚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与单位下一年度资产配置计划挂钩。
对绩效评价优秀的单位,在资产配置计划方面优先保障,支持其进一步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
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单位,酌情缩减其资产配置计划,同时要求该单位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交详细的整改报告。若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将暂停执行相关资产配置计划,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单位在次年度绩效评价前可提出整改验收申请,经评价工作组认定通过验收,可恢复执行资产配置计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如有新的相关标准和规定,按新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天水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天师院办发〔2025〕31号)同时废止。
附表:1.天水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表(教学单位)
2.天水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表(学校党委、纪检、行政、群团部门和教辅部门)
3.天水师范大学(考核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绩效考核自评报告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