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师范大学办公室文件
天师大办发〔2026〕71 号

关于印发《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 11 个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单位: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等 11 个制度文件已经 2026 年第 15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1.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3.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4.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5.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6.天水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7.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8.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办法9.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办法
10.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收集处置管理办法11.天水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废物暂存中转站管理办法
天水师范大学办公室
2026年8月17 日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的通知》(教科信厅函〔2023〕 5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所有实验室及其所属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实验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坚持执行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重点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营造安全整洁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二级学院、直属单位(研究所、中心,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统筹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分级管理责任体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分层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由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国资处”)、保卫处、教务处、科研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后勤保障服务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国资处,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国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负责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代表学校与各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实验国资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方案(预案)等;指导、督查、协调各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评估等。保卫处负责全校实验室防火、防盗以及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课程安排及安全教育学分的落实,科研管理处负责科研类实验室仪器设备、药品安全和科研项目安全管理等工作。学校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以及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保障实验室安全工作正常运行,并配备人员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为: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落实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环保状况的评价和审核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
第九条 各单位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做好本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健全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实行实验室安全周查制度,建立安全检查档案,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等。
第十条 科研实验室的使用人是本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教学实验室、实验准备室、试剂室、药品库、材料仓库及其他附属用房的日常管理人是本实验用房的直接安全责任人。直接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做好安全设施建设和管理;编制仪器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和使用说明,设立安全标识和警示标志;负责实验参与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危险事项告知;建立剧毒品、易制毒品、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气体钢瓶等使用和管理台账;做好危险化学品存储量管控,以一周实验需求量为管控上限,严格控制存量,做好盘库清查,降低安全风险;负责科研和实验项目的安全环保评价和申报;开展实验室安全日查,记载安全日志;逐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的记录;负责指导实验参与人员分类收集废弃物。实验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在实验教学时有保护学生实验安全的义务,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在实验室工作期间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实验教师要增强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结合专业特点,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安全开展实验;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增强师生安全意识,不断强化实验室安全教育,按照“全员、全面、全过程” 的要求,各单位要结合实验室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开展专业性的安全教育培训、急救知识培训和各种预案演练等活动,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主要内容,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切实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 学校与各单位要加强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队伍的建设与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参加实验室安全考试和培训,并列入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内容。
第十四条 严格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机制,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先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维护使用,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各种危险源的专业,要将安全教育有关课程纳入培养方案,实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学分制。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安全审核和报备制度
(一)开展涉及重要危险源的教学、科研活动(包括学生实验课程、毕业设计、教师科研项目、自主立项研究、学科竞赛实验等)之前,各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对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要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重型机械操作等具有潜在危险、环境污染的教学、科研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是否具备开展相应实验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备,获得批准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实施。
(二)各单位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必须充分考虑安全环保因素,建立审核把关工作流程,并向学校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获得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关、存储关、使用关等,做好各环节记录,确保实验安全。
(二)学校设立危险化学品暂存间,职能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存储仓库的管理、出入库登记、领取、安全防范措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剧毒品、易制爆品、易制毒品、爆炸品等危险化学品实行重点管控,物品采购必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机关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
(三)各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申请、采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采取专业的防护措施,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处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四)各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由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防盗等技防措施符合管制要求;易制毒化学品设置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措施,其中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并有防盗与防爆措施,单个储存室或者储存柜储存量不超过50 kg,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定专用账册,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 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进口危险化学品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五)各实验室在使用压力气瓶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并定期检测,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竖立放置的气瓶应用固定链或底座,防止倾倒,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用品和实验动物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使用细菌、病毒、疫苗等实验样品的实验室,必须妥善存放,专人管理,并建立健全申购、领取、发放、使用、储存登记制度,并作好详细记录;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八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使用单位提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购置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才能采购。
(二)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并落实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申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对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三)各单位应对涉辐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主要是化学品、生物制品、放射性同位素等废弃物的安全处置,各单位应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暂存和处置工作。
(二)各实验室应对实验废弃物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特别是化学、生物实验产生的有害废弃液、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标识,集中存放并规范管理,交由具备处理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处理。对含有病原体和其他可能造成生物安全隐患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三)各实验室应尽可能对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采取正确的处理方式,达标排放;加强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四)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等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各实验室应落实专人做好设备使用台账,仪器设备保管人应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二)各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与环保因素,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与环保事故的发生。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体钢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特种设备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并将定期检验合格证置于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安全阀或压力表等附件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校验或检定。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扎、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水源、水管、水龙头等检查,排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随意连接使用接线插座等。
(二)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内严禁使用电取暖器和热得快,化学类实验室原则上禁止使用明火电炉。确因特殊实验需要使用的,须提前进行报备,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落实好防火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设施的安全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和仪器设备类型,配置合适的消防器材、监控、烟雾报警、危险气体报警、应急喷淋、洗眼装置、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应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应健全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使用有效,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
(二)各单位应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防盗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应根据环境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尤其要做好贵重实验仪器和易燃、易爆、易制毒化学药品的防盗工作。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
(二)各单位必须实施实验室出入管理制度。非实验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仪器室、准备室和药品室;仪器室、准备室和药品室内不得会客、住宿,应随时关锁仪器室、准备室和药品室门窗。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卫生与日常管理
(一)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督查,减少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整洁卫生,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
(二)各单位应实行实验室日常检查制度。实验结束时,实验室管理或使用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确保实验室安全。各单位应安排节假日、夜间值班巡查,查看实验室、药品库房、试剂准备室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实验室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开放实验室出入登记制度,仪器设备使用培训、预约、登记制度,试剂药品使用情况登记制度等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提高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强化自我防范能力,规范危险品的使用、管理等工作;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及时有效地消除各种安全事故和隐患。
第五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常态化,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学校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每月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每周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期限。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专人负责采取防范措施;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整改不力、隐患屡屡发生、安全问题严重或拒不整改的实验室,学校将进行通报,暂停使用直至整改完成。对实验室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实验室使用管理,对实验室使用功能或安全设施进行更改须报学校审核批准。各实验室应及时做好人员变动时实验室和设备交接手续,不留安全死角。实验室搬迁或废弃实验室处置,要查清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各种危险品,逐一登记造册,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规范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在确认危险排除后,选择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三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 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单位要配合学校,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客观公正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事故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后,事故单位应根据学校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行动,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 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天师院发〔2023〕2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学校育人的主要场所。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管理,强化责任落实,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与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 (教科信厅函〔2023〕5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19〕1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实验室准入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建设、实验室日常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等指导原则,层层分解和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分解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由书记、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教学、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实验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人事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科研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各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委员会对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主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国资处”),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国资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校领导的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校长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
2.提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与要求,将其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
3.为实验室安全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人力、财力与物力保障;
4.每学年至少带队参加 1 次实验室安全检查。
(二)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职责:
主持“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的 日常工作,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实验室安全工作任务;
1.组织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及重要文件;
2.部署并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督查工作,督促隐患整改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3.定期组织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参加1 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 4 次)。
(三)分管教学、科研等其他业务的校领导职责:
1.在各自分管的业务范围内,同步部署、检查实验室安全工作;
2.督促所分管部门及学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协调解决安全隐患;
3.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实验室安全投入给予支持;
4.每年参加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少于 2 次
(四)联系或分管二级单位(学院、直属单位等)的校领导职责:
1.督促所联系或分管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及隐患整改;
2.每年至少参加 1 次所联系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六条 主要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该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实验室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具体承担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制度建设与标准落实:贯彻落实国家、上级部门及相关行业制定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2.安全教育与应急管理: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发布;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演练。
3.责任制落实:组织校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签订,检查和考核责任落实情况,督促二级、三级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4.危险源管理与风险评估: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依据危险源性质及安全风险程度,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
5.专项安全监管: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设备安全、辐射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压力容器、各类气瓶及起重天车等特种设备年度质检和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6.化学品采购与台账管理:负责校级化学试剂采购平台的建设运行,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网上采购审批,建立学校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
7.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整改,形成“排查、建账、整改、销账” 闭环管理。
8.安全设施建设: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督促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的落实。
9.危险废物处置:负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集中收集和统一处置工作。
10.应急与事故处理:负责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和应急救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实验室各类安全环保事故的调查。
11.队伍建设与外部协调:督促各单位实验室专/兼职安全员队伍建设;负责协调配合公安、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负责向公安部门报备学校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二)保卫处
该处是实验室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对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管理责任,配合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实
验室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保障接入校园监控平台系统内实验室的监控设施维护、消防器材及报警设施的正常使用;
2.负责监督检查消防通道的畅通情况;
3.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校内运输安全管制;
4.负责监督并协助实验室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演练;
5.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
6.负责协助实验室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并采取相应应急救援措施;
7.负责协调配合公安、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三)教务处
该处是实验教学的管理部门,对实验教学安全教育与教学实验项目风险评估负主要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实验安全公选课程建设和教学工作,推动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化、体系化;
2.建立教学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制度,对教学实验项目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危险辨识与风险评估;
3.对教学实验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评估, 明确危险源、风险点以及安全管理措施和应对措施;
4.将实验安全教育列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等实践教学大纲,并督促学院在教学检查与教学管理过程中认真执行;
5.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对学院教学评估与监督的重要指标。
(四)研究生处
该处是负责研究生培养的管理部门,对研究生培养环节中的有关安全课程建设、安全教育和实验项目风险评估负主要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将实验安全教育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并督促学院在教学检查与教学管理过程中认真执行;
2.督促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涉及研究实验项目的事前安全评估和风险防控;
3.将各培养单位安全检查过程中涉及研究生培养安全的事项,作为对学院研究生培养评估与监督的重要指标;
4.将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情况作为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5.将导师对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责任与导师资格聘任、招生名额分配、评优选先等工作相结合;
6.组织或协助涉及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五)科研管理处
该处是学校科研实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科研实验室及相关场所的安全和科研项目涉及危险因素的风险辨识和安全评估负主要管理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在审查科研项目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时,事先进行项目实施安全风险评估;
2.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3.负责科研实验室及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监管工作,排查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
4.组织或协助涉及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其他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学校办公室
负责统筹协调实验室安全重大问题的处置;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实验室安全信息;协调涉及多部门的实验室安全应急事件处理。
(二)党委组织部
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履责情况纳入干部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
(三)党委宣传部
负责统筹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报纸、橱窗、网络等媒介,宣传实验室安全知识及相关活动,营造校园安全文化氛围。
(四)纪检监察机构
负责对实验室安全事故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依规依纪进行追责问责。
(五)人事处
负责将实验室安全培训列入教职工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实验室安全履职尽责情况作为教职工职称职务晋升、评奖评先的考核内容;参加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执行学校对事故责任者作出的处理决定。
(六)学生工作处
负责将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列为新生入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将学生遵守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情况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协助处理涉及学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和善后工作。
(七)财务处
负责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并监督专款专用。
(八)基建处
负责建立实验室用房(含新建及专项改造)的建筑结构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的安全与环保规范要求组织设计、施工;负责审定实验室公用房装修改造项目涉及的房屋结构安全事项。
(九)后勤保障服务中心
负责实验室所在楼宇内的墙体、地面、上下水管路、暖气设施、电源电路、电气开关、屋顶防水、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负责进出实验室楼宇人员和物资的管理工作;负责楼宇内公共区域的夜间巡查工作;负责实验室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工作。
第八条 学院和独立科研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学院和直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
学院和直属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含学院和实验室两级);
3.组织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并开展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
4.定期与不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全年参加检查不少于 6 次;
5.督查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6.保障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
7.协调配合公安、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学校等职能部门,做好涉及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二)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
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学院和独立科研单位副职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执行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3.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全年参加检查不少于 8 次;
5.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公示及实验室安全准入工作;
6.负责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压力容器、钢瓶、射线装置等危险源的管控工作;
7.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相关通知、信息及管理情况;
8.协调配合公安、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学校等职能部门,做好涉及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分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副职领导
分管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的学院和独立科研单位副职领导,应对应落实学校教务处、科研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等部门在本单位涉及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要求,每年参加实验室安全检查不少于 4 次。
第九条 实验室相关人员的职责
(一)实验室主任、各级科研实验室负责人、学科基层组织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教学实验中心及教学实训平台负责人
上述人员是所在实验室、中心或平台的安全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对安全管理承担组织领导责任,负责所在单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根据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验项目性质,制订和完善内部管理流程;
3.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4.保障实验室安全投入;
5.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实验活动的事前安全评估及应急预案制定工作;
6.督促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安全准入、责任公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防护设施配备及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7.定期与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8.配合公安、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学校等职能部门,做好涉及本实验室的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二)实验室负责人(具体管理岗位)
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安全管理承担日常执行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2.细化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含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化学品采购领用办法、定期检查和值班制度等),并督查落实情况;
3.落实实验室安全教育、责任公示和准入制度;
4.梳理实验室各类危险源并建立台账(主要包括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高温高压设备,病原微生物,放射性装置等),根据需要开展风险评估,制订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5.履行实验室安全巡视职责,及时更新安全钥匙,维护应急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6.配合公安、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学校等职能部门,做好涉及本实验室的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三)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的师生员工(含临时来访人员)
上述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 自身及他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1.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通过相应考核;
2.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3.严格按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各项实验活动;
4.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5.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实验室负责人报告;
6.配合公安、环保、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学校等职能部门,做好涉及本实验室的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与追究
第十条 责任落实与考核体系
学校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与考核体系,对各层级管理责任进行考核与追究。
每年年初,学校与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单位与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负责人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年内岗位或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在到岗后一个月内补签相应责任书。)
每年年底,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履行情况专项考核;各学院应同步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考核。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的实绩,应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和干部任免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
各级领导、实验室主任、实验室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及师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上述规定者,学校将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未发生安全事故,仍纳入责任追究范围:
1.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2.屡查屡犯、多次被通报的;
3.对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人需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学校将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实施细则
具体责任追究和处理办法,依照《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与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天师院办发〔2023〕75 号)同时作废。
附件3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室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本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以房间为管理单元。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是根据实验室房间危险源特性和可能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价,并配套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面负责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 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主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学校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并建立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及时录入信息化管理系统或电子造册。
第六条 各学院作为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落实分级分类及安全管理要求,审核确认所属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建立本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提交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各学院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按照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判定本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并报本实验室所属二级学院审核确认。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 各实验室应按照要求开展本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根据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要求,按实验室安全类别和风险等级执行相应的危险源管控措施。
第三章 分级分类原则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是指根据实验室中存在的危险源及其存量进行风险评价,判定本实验室安全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 Ⅰ 、 Ⅱ 、 Ⅲ 、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是指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
第十一条 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应在实验室门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标明,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用途如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重新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级别,如需变更应立即报告所属学院。各学院应及时修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同时报学校备案。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更新本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台账,并定期对实验室分级分类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新建、改扩建实验室时,危险源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应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应与项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验室分级分类结果,针对不同等级实验室,实行不同等级的管理要求,并按照“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加强实验室安全监管,及时保障实验室安全建设与投入。
第十五条 高风险等级实验室,要按要求适时向相应的教育、公安(治安)、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督(质检)、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督。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要对高风险等级实验室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各学院、实验室等各级责任机构应根据学校、学院和实验室实际情况,分级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在重大隐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实验室中进行实验活动。
第十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和实验人员等应根据所在实验室类别和安全等级,接受相应等级的安全培训并开展相应的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 在实验室开展的科研项目、学生课题,或其他实验活动应进行相应等级的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各学院应进行审查、备案,学校不定期进行抽查。 Ⅰ 级/红色级、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配备适用于其安全风险级别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管理人员。高风险点位应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际有效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天师院办发〔2024〕41 号)同时废止。
附表:1.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2.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3.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4.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附表 1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表
安全级别 |
参考分级依据 |
Ⅰ级/红色级实验室(重大风险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实验原料或产物含剧毒化学成分; (2)使用剧毒化学品; (3)存储第一类易制毒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4)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大于50 kg或50 L; (5)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6瓶; (6)生物安全BSL-3 、ABSL-3 、BSL-4 、ABSL-4实验室; (7)使用I 、II类射线设备; (8)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核材料; (9)使用机电类特种设备; (10)使用超高压等第三类压力容器; (11)使用强磁、强电设备; (12)使用4 、3R 、3B类激光设备; (13)使用富氧、涉爆类非标实验室自制设备; (14)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达到 100 分的实验室 |
Ⅱ级/橙色级实 验室(高风险 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存储第二类精神药品; (2)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为20~50 kg或20~50 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3~6(不含)瓶; (4)生物安全BSL-2 、ABSL-2实验室; (5)使用第一类、第二类压力容器; (6)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75, 100)范围的实验室 |
Ⅲ级/黄色级实 验室( 中风险 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存储第二/三类易制毒品; (2)生物安全BSL- 1 、ABSL- 1实验室; (3)基础设备老化; (4)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25, 75)范围的实验室 |
Ⅳ级/蓝色级实 验室(低风险 实验室) |
实验室有以下情况之一的: (1 )不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 (2)主要涉及一般性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的实验室; (3)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按照《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在[0, 25)范围的实验室 |
注:1. 实验室分级先按表中各级实验室所对应的参考情况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
2.对于既有本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高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
附表 2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每项计分 |
风险源 |
25 分 |
(1)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总量在5~20 kg或5~20 L; (2)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 100 kg或50~ 100 L; (3)存储有毒、易燃气体总量为2瓶; (4)使用III类射线设备的数量≥2台; (5)使用简单压力容器的数量≥3台; (6)实验室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的数量≥3台; (7)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6台; (8)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100 L或kg; (9)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10 分 |
(1)使用超过人体安全电压(36 V)的实验; (2)涉及合成放热实验; (3)涉及压力实验; (4)产生易燃气体的实验; (5)涉及持续加热实验; (6)使用一般实验室自制设备; (7)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5 kg或5 L; (8)实验室存储一般危化品总量<50 kg或50 L; (9)存储有毒、易燃气体1瓶; (10)存储或使用有活性的病原微生物,对人或其他动物感染性较弱,或感染后易治愈; (11)使用简单压力容器1~2台; (12)使用III类射线设备1台; (13)使用危险机加工装置1~2台; (14)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的数量≥5台; (15)实验室一般用电设备负载≥80%设计负载; (16)使用2 、2M 、1 、1M类激光设备的数量≥3台; (17)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0~ 100 L或kg; (18)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3~5台; (19)实验室使用每1台明火设备; (20)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5 分 |
(1)存储普通气体1~4瓶; (2)使用一般机加工装置1~4台; (3)使用2 、2M 、1 、1M类激光设备1~2台; (4)实验室每月危险废物产生量<20 L或kg; (5)实验室使用加热设备数量1~2台; (6)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防爆冰箱或经防爆改造冰箱数量每1台; (7)实验室使用每1台快捷电热设备; (8)高校自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
注:1.表中所称实验室房间均以面积为 50 m2 计,其他面积可按比例调整评价内容;
2.表中符合任 1 种情况计相应分数,符合多种情况,分数累加计算,最高 100 分;
3.实验室自制设备,是指由使用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安装的,并以其为载体进行实验活动的非标设备;对标准设备进行改造也参照自制设备进行管理。
附表 3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分类参照表
序号 |
实验室分类 |
分类参照依据 |
1 |
化学类实验室 |
包括从事化学、药学、化学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较多涉及化学试剂或化学反应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分为两类,一类是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含实验气体)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
2 |
生物类实验室 |
包括从事基因工程、微生物学等生物和医学专业中较多涉及病毒、细菌、真菌等微生物研究和动物研究的实验室。这类实验室中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动物寄生微生物等为主要危险源,它们的释放、扩散可能会污染实验室内外环境的空气、水、物体表面或感染人体。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应进行相应的审批或备案 |
3 |
辐射类实验室 |
包括物理、核科学与技术、医学、生物、化学、材料科学与工程等专业方向中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的实验室。这类实验中的危险源主要是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与核材料产生的电离辐射,可能对人体造成内外照射伤害,也可能对环境产生放射性污染;存放或使用核材料的实验室还存在核安全风险 |
4 |
机电类实验室 |
包括机械设计与制造、过程装备与控制、化工机械、材料物理、电气工程、激光工程和人工智能等专业方向中涉及高温、高压、高速、高大等机械设备及其他强电、强磁、激光或低温设备的实验室,以及大型机房等。这类实验室的主要危险包括夹击、碰撞、剪切、卷入、绞、碾、割、刺等形式的机械伤害以及灼伤、电路短路、人员触电、激光伤害、冻伤等因素 |
5 |
其他类实验室 |
包括社科类、艺术类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用电安全或消防安全风险 |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分级管理要求参照表
|
实验室分级 |
Ⅰ级/红色级实验室 |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 |
Ⅲ级/黄色级实验室 |
Ⅳ级/蓝色级实验室 |
安全检查 |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 二级单位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 实验室做到“ 实验结束必巡” |
分管校领导每年牵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 二级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 实验结束必巡” |
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 二级单位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
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二级单位每半年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 |
安全培训 |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 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培训( 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完成不少于2学时的安全培训( 以上均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准入安全培训,之后每年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安排适量的安全培训 (以上均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 |
安全评估 |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 |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 |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 |
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不定期抽查; 二级单位判断如有必要 |
|
实验室分级 |
Ⅰ级/红色级实验室 |
Ⅱ级/橙色级实验室 |
Ⅲ级/黄色级实验室 |
Ⅳ级/蓝色级实验室 |
|
应急措施,责任到人;每年开展 |
责任到人;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针 |
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 |
, 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 |
不少于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
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
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
全要求进行管理 |
条件保障 |
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
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化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治安管控或其他部门监管要求;配备充足的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
在重要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配备充足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
配备必要的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
附件4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树立实验室安全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建立事故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机制,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增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心、 自觉性和自我保护能力,保障实验室安全运行,促进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贯彻“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 的安全责任制,执行“凡进必考、安全先行、三级联训联考、考核达标准入” 的实验室安全准入机制,坚持“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重实效、常态化”的实验室安全教育目标。各单位须有一名分管领导主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职能部门与各单位应相互配合,加强管理。
第二章 安全责任体系
第三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指导本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牵头制定本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管理办法,统筹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考试准入工作。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
第六条 凡在学校实验室内参与实验教学、科研和管理的人员(含新入职教职工、各年级学生、短期讲学、进修、合作、聘用等外来人员)必须接受校、院、室三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三级联考通过并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或学习。 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重新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
第七条 校级(学校通识类安全培训与考试)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内容涵盖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通用安全知识、消防安全、急救常识等。院级(二级单位学科类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由学院负责,结合学科专业特点,针对本学科常见危险源及安全风险开展培训。室级(实验室专业类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由实验室负责,针对本实验室具体实验项目、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原辅材料等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防护措施开展专项培训。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思想教育、道德伦理、法规教育、规章制度、操作安全规程、事故处理方法、环境保护、 自我保护教育及预防教育。以预防教育为主,重点开展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触电、防机伤、防泄漏、防泄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教育。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应将安全法规条例、安全规章制度与实验室典型事故案例、危险区域要害部位、实验项目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防护装置使用、消防器材使用、 自救逃生方法等内容相结合。
第十条 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室,应对所涉危险源进行全周期管理。实验室应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杜绝泄密事故。
第四章 教育培训形式与要求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教育讲座、专题培训、交流学习、参观展览、案例教学、在线教育、举办实验室安全知识竞赛、 印发实验室安全手册、开展实验室安全月宣传活动、组织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消防演练和自救互救演练等。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应结合岗位工作特点开展,每学年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学习及应急演练。一级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二、三、四级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l次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 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涉及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焊接工以及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等特种作业岗位的,须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新入职员工和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通识类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考试。通过校级通识类安全考试的学生, 由各单位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进行学科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通过校、院两级安全考试的学生,进入专业实验室前须由各实验室根据具体实验项目、仪器设备、危险源等实际情况进行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涉及高风险操作的实验人员须实行“ 一人一档”实操能力评估。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与档案建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考试登录学校实验室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进行。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考试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各单位负责学科类和专业类题库的建设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教育责任单位应详细记录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准入制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归档资料。培训记录、考核结果、安全责任书等应上传至实验室综合管理平台,健全实验人员安全教育档案。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用途、研究内容、危险源类型与数量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实验室应立即重新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相应调整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并及时更新准入要求。
第六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八条 学校应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工作纳入内部检查、 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未通过安全考核擅自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立即停止其实验活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对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履行安全教育与准入职责、履职尽责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试行)》(天师院办发〔2023〕75号)同时作废。
附件 5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师生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适用于天水师范大学所属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本预案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响应、科学处置;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的工作原则。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开展自救互救,并第一时间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二章 工作小组及职责
(一)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以下简称“应急工作小组”),在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成员和职责分工如下:
1.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组长:分管实验室的校领导
成员: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管理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负责人。
应急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由该处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如有职务变动, 由接任者自然递补,应及时更新成员信息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2.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成员职责
组长:指挥与协调应急处置行动。
应急办公室:负责实验室风险识别与管控,建立学校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督查各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事故发展事态等工作。
学校办公室:调配应急人员、设备、设施、物资、经费保障和其他资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部门。
党委宣传部:负责及时发布安全事故相关信息、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等情况。
人事处:负责教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配合落实对责任人员的处分及经济处罚执行;负责人事档案中事故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教务处、科研管理处:负责协调教学、科研活动中断后的相关善后事宜。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负责涉及学生的心理疏导、家属联络及善后处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应急资金保障和保险理赔协调工作。
保卫处:负责事故的接警、现场警戒、人群疏散、消防抢险等工作。
后勤保障服务中心:调动校内资源,支持保障救援抢险、医疗卫生、伤员救治、卫生防疫等工作。
(二)各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各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学科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
2.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
4.及时、准确地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
(一)风险管控与预防
根据实验室专业特点与安全风险,将实验室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辐射安全专项、生物安全专项。
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必须通过实验室安全准入考核,未经安全培训且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从事危险化学品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应接受专业安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需持有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证。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各单位应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防止事故发生:
(1)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培训教育,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事故演练,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3)各单位应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各单位具体情况不断进行完善和修订;定期自查应急设备,做好演练档案,演练方案、整改台账以及维修更换记录的存档。
(4)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现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人员感染或伤害立即报告、处置。
(二)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事故等级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
特别重大事故 |
30人以上 |
100人以上 |
1亿元以上 |
重大事故 |
10-29人 |
50- 99人 |
5000万元-1亿元 |
较大事故 |
3- 9人 |
10-49人 |
1000万元-5000万元 |
一般事故 |
1-2人 |
1- 9人 |
1000万元 以下 |
一般事故由学校负责调查处理;较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上报上级部门, 由政府组织调查。
(三)信息报告
1.报告责任人: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程序:责任人应在自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报告流程为:
事故现场人员 →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报告) → 学校办公室 →应急工作小组
3.报告时限:
一般事故:1小时内报告至学校办公室;
较大及以上事故:立即报告,学校办公室应在1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4.报告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型、伤亡情况、 已采取的措施、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5.信息发布: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影响范围、处置进展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6.责任追究: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预警发布与响应
1.预警级别: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
Ⅰ 级(红色):特别重大事故预警
Ⅱ级(橙色):重大事故预警
Ⅲ级(黄色):较大事故预警
Ⅳ级(蓝色):一般事故预警
2.预警发布:学校办公室负责接收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并通知校内相关单位。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预警级别,发布校内实验室安全预警。
3.预警响应:各单位接到预警后,应立即采取预防措施,加强值班值守,检查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准备。
第四章 应急响应程序
(一)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响应级别 |
适用事故等级 |
启动权限 |
Ⅰ 、 Ⅱ 级响应 |
特别重大 、重大事故 |
学校安全领导小组 , 同时报告上级 |
Ⅲ级响应 |
较大事故 |
应急工作小组 |
Ⅳ级响应 |
一般事故 |
事发单位 ,报应急办公室备案 |
(二)接报响应
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积极组织现场应急工作,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开展自救、互救。现场人员应立即向部门安全负责人、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事故信息。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警情判断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应急工作小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救援。
(三)应急救援
预案启动后,指挥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应及时到位,持续收集事故信息,保持通讯畅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控制事态,采取建立警戒区域、疏散人员等紧急处置措施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包括:
1.现场抢救: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
2. 医疗救护:学校医疗服务中心负责现场伤员救治,重伤员立即转送校外医院;
3.人员疏散:保卫处负责划定警戒区,组织无关人员撤离;
4.环境监测:必要时联系专业机构进行环境检测。
(四)扩大应急
当事故超出学校应急处置能力,或可能发展为较大及以上事故时,应急工作小组应立即请求地方政府支援,扩大应急响应范围,接受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五)应急恢复
事态得到控制后,人员得到救治后,解除警戒,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包括清理现场、处置污染物、人员安置补偿、保险赔付、物资征用补偿等工作。
(六)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 由应急工作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事故现场已得到有效控制,次生、衍生灾害隐患已消除;
2.受伤人员已得到妥善救治;
3.环境监测结果符合安全标准;
4.社会影响已得到有效控制。
(七)总结评估
事发单位要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做出书面总结,认真吸取教训,做好防范工作。事件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 内,事发单位应向学校提交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原因、应急处置过程中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功效、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五章 预案管理
(一)预案演练
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预案演练,保卫处负责组织消防演练。各单位根据学科专业特性,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预案,单位预案要和学校预案保持良好衔接,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预案演练。
(二)预案修订
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应急预案的管理、演练与评审改进。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演练与评审改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预案发生变化的;
2.应急组织体系或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实验室类型、危险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4.预案演练或事故应急处置中发现问题的;
5.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三)预案核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天师院办发〔2023〕75号)同时废止。
附件:5- 1.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信息
5-2.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信息
成员 |
负责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组长 |
王旭林 |
党委常委、副校长 |
0938-8360688;13830853333 |
学校办公室 |
赵春林 |
主任 |
0938-8362441;18793833628 |
党委宣传部 |
潘 骥 |
常务副部长 |
0938-8362474;13689401555 |
人事处 |
曹晶瑜 |
处长 |
0938-8368600;15120588526 |
教务处 |
王丽莉 |
副处长 (主持工作) |
0938-8366372;15068882768 |
科研管理处 |
王弋博 |
处长 |
0938-8360751;15825809920 |
学生工作处 |
潘卫仓 |
处长 |
0938-8366230;13993898658 |
研究生处 |
金 锋 |
处长 |
0938-8362142;18919385236 |
财务处 |
赵富平 |
处长 |
0938-8368260;18293819988 |
保卫处 |
李瑞明 |
处长 |
0938-8366944;18093818799 |
后勤保障服务中心 |
孟永定 |
处长 |
0938-8360540;13893801950 |
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
宋孟宁 |
处长 |
0938-8350885;13619386952 |
应急办公室 |
宋孟宁 |
处长 |
0938-8350885;13619386952 |
火警电话:119
匪警电话:110
急救电话:120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专项应急处置预案
本附件为《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针对不同事故类型制定专项应急处置措施。各实验室应根据本专项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实验室的现场处置方案。
应急响应通用原则:
1. 生命第一:先救人,后救物;
2.及时报告: 第一时间向保卫处( 电话:0938-8366944; 18093818799 )、 实 验 室 建 设 与 国 有 资 产 管 理 处( 电 话: 0938-8350885;13619386952)报告;
3.科学处置: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事态;
4.保护现场:应急处置完成后,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便于后续调查。
1 实验室一般及化学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1 实验室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1.1 安全隐患分析
火灾性事故具有普遍性,几乎所有实验室都可能发生:
(1)忘记关闭电源,致使设备或用电器具通电时间过长,温度过高,引起着火;
(2)操作不慎或使用不当,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
(3)供电线路老化、超负荷运行,导致线路发热,引起着火;
(4)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或使用不当;
(5)实验过程中无人值守;
(6)乱扔烟头,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
1.1.2 火灾事故应急处理
(1)发现火情,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现场工作人员应力争在初起阶段就近取用合适的消防器材果断扑灭。不同类型火灾的灭火器选择见下表:
火灾类型 |
适用灭火器 |
禁止使用 |
固体物质火灾(A类) |
水型 、泡沫 、干粉 |
— |
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火灾 (B类) |
干粉 、泡沫 、二氧化碳 |
水 |
气体火灾(C类) |
干粉 、二氧化碳 |
— |
金属火灾(D类) |
专用干粉(如7150灭火剂) |
水 、泡沫 、CO2 |
带电设备火灾(E类) |
二氧化碳 、干粉 |
水 、泡沫 |
同时采取适当措施如切断电源、关闭燃气阀门、迅速转移危险物品等防止火势蔓延,并立即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
(2)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明确火灾周围环境,判断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引发次生灾难。
(3)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
(4)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5)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信息,视火情拨打119 、120等急救电话,并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急救。
(6)烧伤急救处理:烧伤发生时,立即用大量流动冷水冲洗伤面至少15分钟,或浸入附近冷水中,防止烧伤面积进一步扩大。衣服着火时应立即停、倒、滚。衣服如有冒烟现象应立即脱下或剪去。不可强行撕脱粘连伤口的衣物。身上起火不可惊慌奔跑, 以免风助火旺,也不可站立呼叫,免得造成呼吸道烧伤。烧伤经过初步处理后,要及时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进一步治疗。
(7)火灾后现场清理:所有火灾残留物(包括灰烬、残渣、灭火器残留物等)应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随意倒入生活垃圾或下水道。
1.2 实验室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2.1 安全隐患分析
事故多发生在具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压力容器的实验室:
(1)违反操作规程,引燃易燃易爆物品,进而导致爆炸;
(2)设备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易燃易爆物品泄漏,遇火花而引起爆炸;
(3)压力容器超压运行或安全阀失效;
(4)过期或存放不当的化学试剂发生分解爆炸。
1.2.2 爆炸事故应急处理
(1)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需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迅速转移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2)维持现场秩序,组织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3)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信息,视情况拨打119 、120等急救电话,并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急救;
(4)爆炸现场可能存在二次爆炸风险,非专业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5)涉及危化品爆炸的,按危化品泄漏预案同步处置。
1.3 实验室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1.3.1 安全隐患分析
(1)违反操作规程,将食物带进有毒物的实验室,造成误食中毒;
(2)设备设施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有毒物质泄漏或有毒气体排放不出,酿成中毒;
(3)管理不善,造成有毒物品散落流失,引起环境污染;
(4)废液违规排放,造成有毒废水未经处理而流出,引起环境污染;
(5)进行有毒有害操作时不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6)不按照要求处理实验“ 三废” ,污染环境。
1.3.2 中毒应急处理
实验中若感觉咽喉灼痛、嘴唇脱色或发绀、 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则可能是中毒所致。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气体中毒:立即将中毒者转移至通风良好处,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拨打120。
(2)皮肤接触中毒:立即脱去污染衣物,用大量清水冲洗接触部位至少15分钟。
(3)误服中毒处理原则:
①严禁盲目催吐。 以下情况绝对禁止催吐:误服强酸、强碱等腐蚀性毒物;误食汽油、煤油等石油制品;患者处于昏迷、惊厥或意识模糊状态。
②如误服非腐蚀性毒物且患者清醒,可饮牛奶或蛋清稀释毒物;
③重金属盐中毒(铜、汞、砷、铅等):立即饮牛奶或蛋清保护胃黏膜,严禁催吐,立即就医;
④立即拨打120 ,并携带误食物品(或其包装、残留物)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DS)送医;
⑤就医时如实告知医生毒物名称、剂量、误服时间等信息。
(4)吸入刺激性气体中毒者:应立即将患者转移离开中毒现场,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气管痉挛者应酌情给解痉挛药物雾化吸入。
(5)应急人员防护:进入有毒有害环境进行救援的人员,应配置过滤式防毒面罩(须确认滤毒罐型号适用)、防毒服装、防毒手套、防毒靴等。不明气体或有毒气体浓度不明时,不得进入,应等待专业救援力量。
1.4 实验室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1.4.1 安全隐患分析
(1)违反操作规程,乱拉电线等;
(2)因设备设施老化而存在故障和缺陷,造成漏电触电;
(3)湿手操作电器设备;
(4)电器设备未按规定接地。
1.4.2 触电应急处理
(1)触电急救的原则是迅速、就地、准确、坚持。
(2)首要措施: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得用手直接触及伤员。使伤者脱离电源方法:
①切断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②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棒、竹竿、塑料棒等绝缘物体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
③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或橡胶制品将手包住,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不可接触皮肤),使其脱离电源。
(3)脱离电源后处置:
①触电者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
②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确保气道通畅,轻拍其肩膀判定意识。禁止摇动伤员头部;
③如无呼吸、无脉搏:立即进行心肺复苏(胸外按压+人工呼吸),按压位置为两乳头连线中点,深度5-6厘米,频率100- 120次/分钟,按压与呼吸比例为30:2;
④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
(4)抢救应持续进行直至专业医务人员到达,不得中途放弃。
1.5 实验室灼伤事故应急预案
1.5.1 安全隐患分析
(1)没有根据实验要求配戴护目镜,眼睛受刺激性气体薰染,化学药品特别是强酸、强碱、玻璃屑等异物进入眼内;
(2)在紫外光下长时间用裸眼观察物体;
(3)使用毒品时没有配戴防护手套,用手直接取用化学药品;
(4)处理具有刺激性的、恶臭的和有毒的化学药品时,没有在通风橱中进行;
(5)用 口吸吸管移取浓酸、浓碱或毒液,或用鼻子直接嗅气体。
1.5.2 化学灼伤应急处理
(1)皮肤灼伤:
①迅速解脱伤者被污染衣服;
②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灼伤部位至少15-20分钟;
③强酸灼伤:冲洗后可用2%-5%碳酸氢钠溶液中和,但不可在冲洗前涂抹中和剂(中和反应放热会加重损伤);
④强碱灼伤:冲洗后可用1%-2%醋酸或硼酸溶液中和;
⑤氢氟酸灼伤(特殊处理):冲洗后用葡萄糖酸钙凝胶涂抹,并立即就医,因氢氟酸可致深部组织坏死和低钙血症;
⑥保持创伤面洁净,用无菌敷料覆盖后送医。
(2)眼内溅入:
①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
②冲洗时,眼睛置于洗眼器上方,水流向上冲洗眼睛;
③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用手指撑开眼睑,转动眼球确保充分冲洗;
④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
⑤处理后立即送眼科医院治疗。
(3)热灼伤(烧烫伤):
①立即用流动冷水冲洗伤面15-30分钟;
②不可直接冰敷(会加重组织损伤);
③不可挑破水疱;
④用无菌纱布覆盖后送医。
1.6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预案
1.6.1 安全隐患分析
小量泄漏(通常指<1 L的挥发物和可燃溶剂、腐蚀性液体、酸碱;<100 ml的高毒性物质):在了解所泄漏化学品的危险性且有适当个人防护设备的前提下,可用不同物质和方法进行处理。
大量泄漏:满足下列任一条件,视为大量泄漏,不得自行
处理,应立即报告专业人员:
(1)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2)起火或有起火危险;
(3)超出现场人员清理能力;
(4)没有专业防护设备或后备人员;
(5)不清楚泄漏物质类别;
(6)泄漏物已进入土壤、下水道或雨水 口。
1.6.2 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理
(1)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学院安全负责人、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报,简要报告事故地点、泄漏物质、泄漏量及状况。
(2)及时组织现场人员迅速撤离,同时设置警戒区,对泄漏区域进行隔离,严格控制人员进入。
(3)控制泄漏扩散:在事故发生区域内严禁火种,严禁开关电闸和使用手机等可能产生火花的设备。
(4)进入事故现场抢险救灾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防毒面具、防护服、防化手套、护目镜等)。防护用品型号须与泄漏化学品性质匹配。
(5)不同性质泄漏物的应急要点:
泄漏物类型 |
应急要点 |
易燃液体(乙醇、乙醚、 丙酮等)
腐蚀性液体 (强酸、强碱)
剧毒化学品
汞泄漏
不明化学品 |
切断火源,用吸附巾、沙土吸附,收集于专用容器,通风散气 用中和剂(酸用碱/碳酸氢钠,碱用酸/硼酸)中和后清理,或大量水稀释 严禁接触,立即疏散,报告专业人员处理
用汞吸附剂或硫磺粉覆盖,专用汞收集器收集,不可用拖把或吸尘器 不得擅自处理,立即报告,等待专业人员 |
(6)如有伤者,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或送医院救治。如学生受伤,要及时通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
1.7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事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报告,讲明被盗或丢失危险化学品的名称、数量、危害性及丢失地点等基本情况,同时报学院安全负责人、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并在事发一小时内报公安部门(保卫处负责上报)。
事故单位和现场人员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协助、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2 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生物安全事件是指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师生身体健康损害的群体性异常反应、传染性生物样品溢出、潜在危害性气溶胶释出 、实验动物传染病等事故。
各实验室应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 1)实验及相关工作人员接受生物安全培训 ,掌握紧急医学处理和急救技能;
(2)根据可能接触的生物进行接种免疫;
(3)定期检查维护实验设备和应急装备;
(4)对实验废弃物进行灭菌处置;
(5)严格遵守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应急响应通用原则:
( 1)立即停止实验活动;
(2)迅速报告: 向实验室负责人、学院安全负责人、校医院、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
(3) 隔离污染区域:张贴“ 禁止进入 ”标识;
(4)消毒处理:使用有效消毒剂(如0 .5%过氧乙酸、含氯消毒剂等);
(5) 医学观察:暴露人员接受医学咨询和必要的预防治疗。
2. 1 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1. 1 刺伤 、切割伤或擦伤
立即停止工作 → 挤出伤口血液 → 流动水或消毒剂冲洗消毒 → 除去防护服 → 校医院诊治 → 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报告 → 记录受伤原因和相关信息 → 保留完整医疗记录。
2. 1.2 潜在感染性物质的食入
立即停止工作 → 脱下防护服 → 校医院诊治(严禁自行催吐)→ 报告实验室安全负责人 → 记录事故细节 → 保留完整医疗记录。
2. 1.3 潜在危害性气溶胶释放(生物安全柜以外)
( 1)所有人员立即撤离 ,封闭实验室 , 张贴“ 禁止进入 ”标志;
(2)增加换气次数,让气溶胶沉降:至少1小时内不得进入(无中央排风系统需24小时);
(3)暴露人员接受医学观察和必要的预防治疗;
(4)穿戴适当防护服和呼吸保护装备后 ,在专业指导下清除污染。
2. 1.4 容器破碎及感染性物质溢出
( 1)穿戴防护服、手套 、护 目镜;
(2)用布或纸巾覆盖溢出物,从外围向 中心倒消毒剂,作用30分钟;
(3)用镊子清理玻璃碎片 ,放入利器盒;
(4)再次用消毒剂擦拭污染区域;
(5)所有清理材料按感染性废弃物处理。
2. 1.5 离心机内离心管破裂
( 1)运行中破裂:关闭电源 , 密闭离心机30分钟使气溶胶沉降;
(2)停止后发现破裂:立即盖上盖子 , 密闭30分钟;
(3)戴厚橡胶手套清理 ,用镊子夹取碎片;
(4)所有破碎物、转子等放入消毒剂浸泡;
(5)离心机内腔用消毒剂擦拭。
2. 1.6 有腐蚀 、有毒 、含微生物样品进入眼睛或污染台面
( 1)进入眼睛:立即用洗眼器冲洗至少15分钟 → 眼科就诊 → 记录相关信息。
(2)污染台面:用1:100施康消毒液或0.5%过氧乙酸消毒。
2.2 实验室动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2. 1 样品(药 品)倾翻
( 1)饲料样品倾翻:弃用 ,另取样品;
(2)细胞液等倾翻:清洗现场 ,灭活处理 ,通知委托方重新准备。记录倾翻时间 、 品名、数量 、处理方案。
2.2.2 动物疫情
( 1)人畜共患病疫情(疑似):
①相关人员立即到校医院就诊检查 、治疗;
②封闭工作现场,报告学院安全负责人、学校应急工作小组 、甘肃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
③采样后安乐死动物 ,高压灭菌;
④现场用2%过氧乙酸喷洒消毒( 100ml/m³ ) → 24小时后 甲醛蒸熏( 15ml福尔马林+6g高锰酸钾/m³ , 24小时);
⑤室外环境用1%甲酚皂溶液喷洒消毒;
⑥环境检测阴性后 ,实验室方可重新启用。
(2)动物疫情(仅动物发病 ,不感染人):按上述第2-6步处理 ,救援人员应穿戴全套防护装备。
2.2.3 高压蒸汽灭菌器故障
( 1)立即关闭电源 ,停止使用;
(2)联系厂家或维修站维修;
(3)无法及时修复时 ,暂停相关实验。
3 实验室辐射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修订)中的辐射事故分级,结合我校实际,将辐射安全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1)放射源丢失,包括放射源意外丢失和失窃;
(2)放射性污染,包括人员体表、体内意外受到放射性污染和对环境的污染;
(3)人员的意外放射性照射。
3.1 实验室放射源丢失或被盗事件应急预案
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事故单位应保护好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同时报告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再报告学校办公室,并立即安排人员封锁事故现场、 了解情况。
由保卫处对接公安部门、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接生态环境部门、后勤保障服务中心对接卫生健康部门,于事故发生1小时内上报属地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应认真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侦破等工作。
3.2 实验室放射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发生放射源泄漏或放射性污染物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事故单位应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迅速撤离,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立即报告本单位安全负责人、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办公室。在事故发生一小时内报当地公安(保卫处负责)、生态环境(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卫生健康(后勤保障服务中心)部门。
(2)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放射损伤的人员,校医院负责立即采取暂时隔离和应急救援措施,将受辐射伤害人员送指定医院检查和治疗。
(3)由事故单位和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迅速确定放射性同位素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程度,确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属于重度污染的应由公安和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处理。
(4)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方案,联系具有清除污染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现场清除。污染现场未达到安全水平前,不得解除封锁。
3.3 实验室射线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因环境、电源、误操作等原因引起射线类仪器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
(1)立即切断电源,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2)立即将受射线伤害人员送指定医院检查和治疗;
(3)封锁现场,报告本单位安全负责人、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再根据具体情况报告学校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4)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事故单位组织专家确定事故发生原因,提出处理和恢复的措施和建议,事故单位负责实施整改。
附件6
天水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校内现有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开放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中央级新购大型科研仪器查重评议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9〕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须在满足校内单位(部门、中心)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先在校内进行开放共享,条件成熟时,积极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向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使用,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除涉密设备外,凡属我校固定资产且单台(套)价值10万元(含) 以上的具有一定共性需求且性能良好、可对校内外提供服务机时的仪器设备;单价不足10万元,但属教育部规定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也纳入平台管理。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筹管理、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效益考核” 的原则,对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运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确保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发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协调部门。主要职责是: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学校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做好预约管理、运行监控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开展设备使用效益评估工作,为设备购置更新和优化提供数据支持。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单位(部门、中心)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制度、维护制度和开放共享方案;对大型仪器设备定期保养、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及时发现和反馈平台运行问题,保障平台平稳运作。
第七条 学校对开放共享仪器设备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共享平台的服务、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
第八条 共享平台作为学校仪器资源开放服务的统一入 口,加入平台的设备均应支持平台的各项功能(如数据储存、计时/次收费等)。
第九条 共享系统中的仪器设备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吸纳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各单位(部门、 中心)应当在大型仪器设备完成安装验收使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将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填报至共享服务平台,并开展开放服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部门、中心)应制定共享仪器设备具体运行方案和内部管理办法。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日常运行安排、授权管理、内部绩效考核方案等;制定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对外服务方案;积极谋划取得计量认证等相关资质,提升对外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为保障仪器设备和师生的安全, 由各单位(部门、中心)、实验室将培训合格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报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只有在学校备案的人员才有资格开展相应仪器设备的操作工作。
第三章 费用收取
第十二条 为保障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参考本地区同类服务普遍价格, 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根据成本进行核算。核算收费标准区分校内、校外用户,校内教学科研使用可予以一定价格优惠。
第十三条 使用费采取计时/次收费的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仪器设备使用费。实验耗材、贵重配件等单独计价并由用户书面确认。
第十四条 开放共享仪器设备收费标准需进行审批备案。各平台或实验室制定收费方案后,经单位(部门、 中心)初审,学校财务处、教务处、科研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审定后公布实施。备案后的收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收费标准视情况若需调整的,需按上述流程严格审核。定期公示各平台收支明细,并接受审计、纪检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委托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与用户签订合同、收费并开具发票。合同要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收费金额、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相关事项,并督促用户使用共享仪器设备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明确标注“本研究利用天水师范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设备完成”。
第十六条 教师科研所用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由教师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按照学校报账流程进行报销。
第十七条 跨学院开展的教学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课时(机时)可由相关学院与教务处进行绩效确认,不纳入收费范围。
第四章 使用申请与审批
第十八条 校内外科研人员需通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在线系统提交设备使用申请,仔细填写实验内容、使用时间等信息。平台接到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五章 安全维护与数据管理
第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实验操作人员应告知用户妥善保护设备,按操作规范使用,不得擅自改动设备参数。
第二十条 实验操作人员应提醒用户及时记录实验数据并妥善保存,确保实验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准确性,并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中心)应建立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记录,定期公开共享设备的使用情况、收费标准和维护情况,接受监督。
第六章 效益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考核工作,每年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考核。
第二十三条 考核通过单位(部门、中心) 自查、学校考核、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设备产出、共享服务、设备管理、用户满意度等方面。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等级评价标准另行制定配套细则。考核结果作为各单位(部门、中心)仪器设备建设和配置的依据,与年终绩效考核挂钩。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表彰及奖励,可在实验室运行经费分配、仪器设备采购方面酌情进行倾斜。效益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者后续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将视情况采取减少经费投入及调拨仪器设备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天水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天师院办发〔2025〕16号)同时废止。
附件7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鼓励师生主动参与安全隐患排查,建立快速响应与整改机制,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校教职工和学生,教职工、学生如发现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室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或者学校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章 举报方式
第三条 口头举报。校内人员可通过口头形式向所在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实验室安全隐患。接收口头举报的部门须安排专人详细记录举报内容,包括隐患描述实验室、涉及位置、举报人信息( 自愿提供)等,并于当日内启动核查程序。
第四条 书面举报。每位教职工和学生都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或者学校有关部门举报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书面举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举报实验室所属单位名称;
(2)被举报实验室具体地址;
(3)详细描述安全隐患情况,包括隐患类型(如设备故障、化学品存放不当、消防设施缺失等)、存在时间等;
(4)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文字记录等);
(5)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若为匿名举报,可不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可提交至所在学院办公室或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电话邮箱举报。每位教职工和学生都可以电话或邮件的形式举报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电话为0938-8364095;举报邮箱:734377412@qq.com。
第四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学院或学校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须在1个工作日 内完成初步受理。对于能够明确判断举报内容的,应立即开展现场核实;若举报内容不明确,需在24小时内联系举报人完善佐证信息。核实工作完成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初步核实结果,包括是否确认存在隐患、后续处理计划等。
第五章 处理流程
第七条 初步核实。学院或者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对收到的安全隐患进行初步核实。经现场研判能及时排除的隐患立即排除,不具排除条件的隐患应设置好防护栏,制定方案进行隐患整改。
第八条 整改通知。如存在一般安全隐患,学院或者学校有关部门将责令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将整改通知书送达被检查单位。
第九条 复查验收。被检查单位完成整改后,应当申请复查验收。经复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未通过复查的, 向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责令继续整改。
第十条 公示通报。学院或者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进行公示通报,让师生知晓。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受理单位及全体经办人员须严格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第十二条 被检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打听、搜索举报人信息,不得采取任何打击报复行为。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真实有效情况且为学校挽回重大损失的举报人,学院或者学校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四条 对于恶意诬告或虚假陈述的举报人,学院或者学校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试行)》(天师院办发〔2025〕30号)同时废止。
附件8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及《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与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适用于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职工、学生及各类聘用人员。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指导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违规责任者。因管理或指导不到位造成的学生违规行为,责任认定为实验指导教师;主观故意违规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管理条例认定为学生的违规责任
第二章 违规行为分类与对应关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其分类、定义及认定标准以《实施细则》为准。
第六条 根据《实施细则》第十条,实验室违规行为分为以下四类:
违规类别 定义 本办法对应章节
一般违规行为 |
可能引发一般事故的行为 |
第三章第一节 |
较大违规行为 |
可能引发较大事故的行为 |
第三章第二节 |
重大违规行为 |
可能引发重大事故的行为 |
第三章第三节 |
特别重大违规行为 |
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行为 |
第三章第三节 |
第七条 《实施细则》第十条所列举的各类违规行为与本办法经济处罚标准的对应关系如下:
(一)一般违规行为(对应本办法第十条)
序号 |
《实施细则》列举的违规行为 |
经济处罚标准 |
1 |
实验过程中无人值守 |
200-600 元 |
2 |
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
100-300 元 |
3 |
实验区域存放食品、饮料等 |
100-300 元 |
4 |
在实验室内进食 |
100-300 元 |
5 |
不按规定摆放实验物品,内务杂乱 |
100-300 元 |
6 |
未经批准擅自带外人进入实验室 |
100-300 元 |
序号 |
《实施细则》列举的违规行为 |
经济处罚标准 |
1 |
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进入实验室操作 |
300-500 元(直接责任人) |
2 |
违规购买、使用、存放或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物制品或 放射性材料 |
500-2000 元(直接责任 人);1000-3000 元(实验 室负责人) |
3 |
擅自拆除、改装或破坏实验室 安全设施 |
500-2000 元(直接责任 人);1000-3000 元(实验 室负责人) |
4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高温、高压、高速、高辐射设备 |
300- 1000 元(直接责任 人);500-2000 元(实验 室负责人) |
5 |
未经批准使用明火电炉 |
200-500 元(直接责任人) |
6 |
隐瞒或不按规定报告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小事故 |
500-2000 元(直接责任 人);1000-3000 元(实验 室负责人) |
7 |
在实验室吸烟 |
200-600 元(直接责任人) |
8 |
使用与科研无关的电器设备或给电动车电瓶充电 |
200-500 元(直接责任人) |
(三)重大违规行为(对应本办法第十六条)
序号 |
《实施细则》列举的违规行为 |
经济处罚标准 |
1 |
伪造、篡改实验室安全、相关数据或信息 |
1000-3000 元(直接责任人); 2000-5000 元(实验室负责人) |
2 |
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安全规定作业 |
2000-5000 元(指使者); 500-2000 元(被指使者酌情) |
3 |
私自将学校管控化学品、 生物制剂、放射性材料 带出实验室 |
2000-5000 元(直接责任人); 3000-5000 元(实验室负责人) |
序号 |
《实施细则》列举的违规为 |
经济处罚标准 |
1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高危实验 |
3000-5000 元(直接责任人); 3000-5000 元(实验室负责人) |
2 |
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
3000-5000 元(直接责任人); 5000 元(实验室负责人) |
3 |
破坏事故现场或干扰事故调查 |
3000-5000 元(直接责任人); 5000 元(实验室负责人) |
4 |
在实验室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 易燃易爆物品 |
2000-5000 元(直接责任人); 3000-5000 元(实验室负责人) |
第八条 对于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未明确列举的违规行为,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参照本办法中与之最相类似的违规行为类别及标
准,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报请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核准后执行。
裁量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违规行为的潜在危害性;
(二)违规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程度;
(三)是否造成实际后果及后果的严重程度;
(四)违规行为人是否主动纠正或配合调查。
第三章 经济处罚标准
第一节 一般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第九条 一般违规行为的认定,依据《实施细则》第十条(一)的规定。
违规行为类型 |
首次处罚 |
二次处罚 |
三次及以上处罚 |
实验过程中无人值守 |
200 元 |
400 元 |
600 元 |
未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 |
100 元 |
200 元 |
300 元 |
实验区域存放食品、饮料 |
100 元 |
200 元 |
300 元 |
在实验室内进食 |
100 元 |
200 元 |
300 元 |
不按规定摆放实验物品,内务杂乱 |
100 元 |
200 元 |
300 元 |
未经批准擅自带外人进入实验室 |
100 元 |
200 元 |
300 元 |
第十一条 同一责任主体在同一学年内出现一般违规行为三次以上的,除按第九条标准处罚外,同时取消其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节 较大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第十二条 较大违规行为的认定,依据《实施细则》第十条(二)的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较大违规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
违规行为类型 |
首次处罚 |
二次处罚 |
三次及以上处罚 |
责任认定 |
未经安全培训或 考核不合格进入 实验室操作 |
300 元 |
500 元 |
800 元 |
直接责任人 |
违规购买、使用、存放或处置危险 |
500 元 |
1000 元 |
2000 元 |
直接责任人 |
化学品、生物制品或放射性材料 |
1000 元 |
2000 元 |
3000 元 |
实验室负责人 |
擅自拆除、改装或 破坏实验室安全 设施 |
500 元
1000 元 |
1000 元
2000 元 |
2000 元
3000 元 |
直接责任人
实验室负责人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高温、高压、高速、高辐射设备 |
300 元
500 元 |
600 元
1000 元 |
1000 元
2000 元 |
直接责任人
实验室负责人 |
未经批准使用明火电炉 |
200 元 |
400 元 |
500 元 |
直接责任人 |
隐瞒或不按规定 |
500 元 |
1000 元 |
2000 元 |
直接责任人 |
报告实验室安全隐患或小事故 |
1000 元 |
2000 元 |
3000 元 |
实验室负责人 |
在实验室吸烟 |
200 元 |
400 元 |
600 元 |
直接责任人 |
使用与科研无关的电器设备或给电动车电瓶充电 |
200 元 |
400 元 |
600 元 |
直接责任人 |
第十四条 同一责任主体在同一学年内出现较大违规行为两次的,除按第十二条标准处罚外,同时取消其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出现三次及以上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节建议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节 重大及特别重大违规行为处罚标准
第十五条 重大违规行为和特别重大违规行为的认定,分别依据《实施细则》第十条(三)(四)的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重大及特别重大违规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
(一)重大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类型 首次处罚 二次处罚 |
三次及以上处罚 |
责任认定 |
伪造、篡改实验室 安全相关数据或 |
1000 元 2000 元 3000 元 直接责任人 |
信息 2000 元 3000 元 5000 元 实验室负责人 |
指使或强令他人 2000 元 3000 元 5000 元 指使者 |
违反实验室安全 |
规定作业 500 元 1000 元 2000 元 被指使者(酌情) |
私自将学校管控 2000 元 3000 元 5000 元 直接责任人 化学品、生物制 |
剂、放射性材料 带出实验室 |
3000 元 4000 元 5000 元 实验室负责人 |
(二)特别重大违规行为 |
违规行为类型 首次处罚 二次处罚 |
三次及以上处罚 |
责任认定 |
未经批准擅自 |
3000 元 |
4000 元 |
5000 元 |
直接责任人 |
开展高危实验 |
3000 元 |
4000 元 |
5000 元 |
实验室负责人 |
发生安全事故后 |
3000 元 |
4000 元 |
5000 元 |
直接责任人 |
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
3000 元 |
5000 元 |
8000 元 |
实验室负责人 |
破坏事故现场或 |
3000 元 |
4000 元 |
5000 元 |
直接责任人 |
干扰事故调查 |
3000 元 |
5000 元 |
8000 元 |
实验室负责人 |
在实验室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 |
2000 元 |
3000 元 |
5000 元 |
直接责任人 |
易燃易爆物品 |
3000 元 |
4000 元 |
5000 元 |
实验室负责人 |
第十七条 重大及特别重大违规行为一经查实,除经济处罚外,还应同时执行以下处理:
(一)取消责任人当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二)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节暂停相关实验室运行,直至整改完成;
(三)建议学校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同一责任主体出现重大或特别重大违规行为两次及以上的,永久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四节 造成损失的事故处罚
第十九条 对于造成实验室财产损失或人员伤害的违规行为,除依据本章前三节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事故等级 |
直接责任人 |
实验室负责人 |
其他处理 |
一般事故( Ⅳ级) |
损失价值的 10%-30% |
500-2000 元 |
— |
较大事故( Ⅲ级) |
损失价值的 20%-50% |
1000-3000 元 |
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
重大事故( Ⅱ级) |
损失价值的 50% |
2000-5000 元 |
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暂停实验室运行 |
特别重大事故( Ⅰ 级) |
损失价值的 50%-100% |
3000-5000 元 |
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关闭实验室 |
第二十条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按特别重大违规行为处理,适用累进处罚原则。
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十一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检查发现: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发现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举报违规行为。
(二)证据固定:通过拍照、录像、现场检查记录等方式固定违规证据,记录应包含时间、地点、违规事实、当事人等信息。
(三)告知与申辩:向违规行为人告知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意见,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四)作出决定:
一般违规行为、较大违规行为: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重大违规行为、特别重大违规行为: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查证后,报请学校核准,作出处罚决定。
(五)送达与执行:向违规行为人送达书面《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及金额、申诉途径及期限。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 申诉处理:违规行为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依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向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处罚执行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指导教师管教失职、未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而导致学生发生违规的,其经济处罚可从指导老师个人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中扣除。
教职工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由学校从其个人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中扣除。
聘用人员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从其劳务报酬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各类违规经济处罚记录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纳入年终各学院(单位)实验室安全目标的考核,并同步报送学校安委办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经济处罚资金纳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专项基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用于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安全管理及安全先进集体与个人的奖励。
专项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与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经济处罚暂行办法(试行)》(天师院办发〔2023〕75 号)同时废止。
附件:8- 1.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处罚决定书
8-2.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处罚决定申诉书
8-3.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申诉复核决定书
附件 8- 1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编号:天师实安罚〔20 〕 号
被处罚人信息
栏目 |
内容 |
姓名 身份 所在单位(学院)实验室负责人 |
工号/学号 □教职工 □学生 □聘用人员 □其他 联系电话 实验室名称/房间号 职务/职称 |
违规事实与证据 |
栏目 |
内容 |
违规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定期检查 □不定期检查 □专项检查 □举报核查 □ |
检查发现方式 |
事故调查 □其他 |
违规行为描述 |
(详细描述违规事实,包括现场情况、过程等) |
证据清单 |
□现场检查记录 □照片 张 □录像 段 □当事人陈述(书面)
□证人证言 □物证 ( ) □检测报告 □其他: |
证据保管说明 |
上述证据由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保管,可随时调阅核查。 |
违规认定 |
栏目 |
内容 |
违规类别 |
□一般违规行为 □较大违规行为 □重大违规行为 □特别重大违规行为 |
依据条款 |
《实施细则》第 条( )项 |
累进情况 |
□ 首 次违 规 □ 二 次违 规(依据 : 前 次 处 罚决 定 书编 号 ) □三次及以上违规 |
直接经济损失 |
元 |
人员伤害情况 |
□无 □轻微伤 □轻伤 □重伤 □死亡 |
处罚依据
依据《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办法》第 条、第 条之规定。
处罚决定
序号 处罚种类 具体内容 |
1 经济处罚 处罚金额:人民币 元整 ( ¥ ) |
2 经济赔偿 |
□责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 ) |
元整 ______________ |
3 取消评奖评 □取消 年度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优资格 |
4 |
实验室准入资格 |
□暂停实验室准入资格,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永久取消实验室准入资格 |
5 其他处理 |
□暂停实验室运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建议行政处分 □其他: |
以上第 1 项、第 2 项合并执行,合计:人民币 元整 ( ¥ ) 注:以上处罚种类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处罚决定送达即生效。执行方式 |
栏目 内容 |
执行方式
执行告知 |
□从岗位津贴中一次性扣除 □由财务处从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由财务处从年终绩效中扣除 被处罚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将由学校财务处直接从其津贴/绩效中强制扣除。 |
权利告知
根据《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与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及《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经济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六)的规定,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送达回执
栏目 |
内容 |
送达情况 |
本决定书已于 年 月 日 时送达。 |
被处罚人签收 |
签字: 日期: |
见证人(拒收时适用) |
签字: 单位: 日期: |
备注 |
(记载拒收原因等其他情况)
|
经办人 |
签字: 日期: |
作出处罚决定单位: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0938-8362642 办公地址: 行政楼 507
注:1. 据实填写处罚决定书编号的年份、流水号。2. 处罚决定书双面打印,一式二份,被处罚人留存一份,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留存一份并归档。3. 处罚决定书及证据材料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 年;涉及重大及以上违规或事故的,期限不少于 15 年。4. 处罚决定书严禁涂改,填写错误应重新制作。5. 首选直接送达;被处罚人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邀请 2 名以上见证人签字)。6. 经济处罚决定抄送人事处、财务处执行。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处罚决定申诉书
申诉人信息
姓名 工号/学号
身份 □教职工 □ 学生 □ 聘用人员 □其他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学院) 电子邮箱
被处罚决定书编号 天师实安罚〔20 〕 号
收到决定书日期 年 月 日 是否已执行 □是 □ 否
申诉请求
(请明确列出申诉的具体请求,如: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种类、减轻处罚金额等) 1.
2.
3.
申诉事实与理由
(请详细陈述申诉的事实依据、理由及证据,可附页)
1. 事实方面:
2. 法律依据方面:
3. 其他理由:
证据清单
序号 证据名称 数量 说明
1
2
3
承诺事项
本人郑重承诺:以上申诉内容属实,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申诉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单位填写
收到申诉日期 年 月 日受理人
受理意见 □ 受理 □不予受理(理由: )预计复核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处罚申诉复核决定书
复核决定书编号:天师实安复核〔20 〕 号
申诉人信息
姓名 工号/学号
所在单位(学院) 联系电话
原处罚决定信息
原处罚决定书编号
原处罚决定作出单位申诉受理日期
复核审查情况
复核方式
复核事实认定
复核法律适用
天师实安罚〔20 〕 号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
□ 书面审查 □ 听取陈述 □ 重新调查 □其他
□ 维持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
□部分变更(变更内容:
)
□撤销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
□ 维持原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
□部分变更(变更内容:
)
□撤销原处罚决定的法律适用
复核决定
□ 维持原处罚决定(理由: )复核结论 □ 变更原处罚决定(变更后: )
□撤销原处罚决定(理由: )
复核决定送达 申诉人签收: 日期: 年 月 日
复核决定生效 本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申诉人应当遵照执行。
复 核 单 位 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
复 核 人 签 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 据实填写处罚申诉复核决定书编号的年份、流水号。2.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应在受理后3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3. 复核决定应同时抄送原处罚决定作出单位(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人事处、财务处)。4. 申诉书、复核决定书及相关材料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与原处罚决定书一致,一般不少于 5 年。
附件9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监督与管理,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水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平台”( 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由信息化建设与服务中心纳入全校信息化系统统
一管理,并负责技术维护;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国资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采购的监督管理;各学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采购的日常监督与审批工作;实验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采购行为负直接主体责任。
第三条 学校所有实验室(包括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统一纳入“采购平台”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学校采购管理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确定拟进入“采购平台” 的危险化学品及生化试剂供货商。
第五条 进入采购平台的供货商必须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经营条件。实验国资处应定期核查供货商资质,确保其在有效期内。通过招标确定的中标供货商必须统一登录“采购平台”,通过该平台及时发布公司信息和危险化学品供应信息。
第二章 采购审批与平台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注册人应通过采购平台进行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生成的订单由实验室主任(或授权管理员)进行审核。正常教学周期间,审核频次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或者授权管理员)须对审核通过的采购订单进行全程监控和管理、与供货商保持沟通,督促供货商及时发货,组织验收入库。
第八条 对于违反供货合同行为改正不及时或不守诚信的供货商,可以通过“采购平台”或直接向实验国资处举报投诉,相关学院和实验国资处共同查证,报请学校核实后终止合同,退出平台。
第九条 各学院要加强“采购平台” 的管理监督,督促实验室及时更新平台信息,实验室主任(或授权管理员)须结合实验室现有危险化学品存量信息和使用需求进行审核,防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量超过学校规定的安全限量,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实验室如需采购平台内不包含的一般危险化学品或对采购有特殊要求时,可按程序申请自行采购。采购人需登录平台,填写《自行采购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实验国资处审批后方可执行。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其采购应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未经审批通过的自采危险化学品,学院不得验收入库,学校财务处不予报销。对违规自行采购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核减该单位实验室建设经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 管制类化学品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未纳入采购平台直接交易管理,购买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禁止通过网络渠道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
第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购买剧毒化学品的,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品种数量说明、用途说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购买。
(二)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须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三)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实验室申请、所在学院初审、实验国资处复核、保卫处备案、公安机关审批后,方可购买。购买后,销售记录及证明材料复印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四条 供货商在接到各级审核通过的订单后,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规定,按要求时间将货物送达指定地点。购买者接货后,必须按危化品管理规范完成验收入库,同时核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随货文件是否齐全,并通过采购平台确认采购完成。
未经平台审核采购的危险化学品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动态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通过“采购平台”定期填报危险化学品的动态库存量。连续两次未按时填报库存信息的实验室,实验国资处有权冻结其平台采购申请,直至完成补报。
第十六条 供货商向学校销售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实验室应妥善保管相关说明书,确保实验人员了解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将未在“采购平台”采购的各实验室现存全部危险化学品信息补录入平台。此后新增采购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收到与订单内容不相符的危险化学品,应立即拒收并联系供货商退换。若实验室违规存留或使用与订单不符的危险化学品,学校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涉事学院进行通报批评;若属供货商原因,依据合同约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平台供货资格。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后,购买单位应在三日内将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录入计算机系统。销售记录、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条 采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前,须核实承运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押运人员证件,供应商须办理道路运输通行证后方可送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原《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天师院办发〔2023〕75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自行采购申请表
附件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自行采购申请表
申请信息:
申请编号 天师危化自采〔20 〕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预计使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信息:
申请人姓名 工号/学号
所在学院 实验室名称/房间号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实验室负责人 (签字确认)
采购化学品信息:
序号 |
化学品名称 |
CAS号 |
规格/纯度 |
数量 |
单位 |
用途说明 |
1 |
|
|
|
|
|
|
2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化学品分类(请勾选):
□ 普通危险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 □ 易制毒化学品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其他(请注明):
采购方式:
□ 自行采购(如为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须先取得公安机关批准文件)
□其他:
自行采购原因(请详细说明平台内无供应或特殊要求的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储存条件确认:
□ 实验室具备符合要求的储存条件(通风、防火、防盗、防泄漏等设施)储存地点: 责任人:
安全承诺:
本人承诺:
1. 上述采购化学品仅用于合法教学/科研活动,不挪作他用;
2. 采购前已了解该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安全防护要求;
3. 到货后将按规范验收入库,并及时在采购平台登记;
4. 使用过程中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5. 剩余化学品及废弃物按规定规范处置。
申请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0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收集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的管理,集中收集和统一处置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废物” ,是指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物质,以及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
第三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收集处置管理坚持“谁产废、谁负责,分类收集、安全暂存,统一处置、有偿服务”的原则。学校对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的责任体系。
第四条 凡在学校教学和科研活动中涉及危险化学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量和危险化学废物的产生量。禁止开展前未明确合法处置途径且可能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教学科研实验,对擅自处置危险化学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废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六条 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实验室负责做好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的收集和暂存工作,实验室内应设立专门废物存放安置点,张贴安全提示标识,安置点要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风吹、日晒、雨淋。
第七条 危险化学废物应按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必须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化学废物中。
第八条 液体危险化学废物按照相关规定分类装入专用废液桶中,试剂空瓶和固体危险化学废物要分类装入专用编织袋中。涉及放射性废物的,须同时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专门规定,本办法不适用。
第九条 专用废液桶应为有生产资质的正规厂家出产的合格产品,耐腐蚀、抗溶剂、耐挤压、抗冲击,有提手,容积以25 L或50 L为宜,口径便于倾倒且可密封。固体废物专用编织袋须有密实内衬,抗撕扯,易扎 口。
第十条 盛装液体危险化学废物的专用废液桶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装填量不得超过容器总容积的3/4 ,固体废弃物不得影响袋口扎紧和搬运手持。危险废液桶应随时盖紧,危险固废袋应随时扎紧袋 口。
第十一条 倒入废液桶或装入固废袋的主要有毒有害成分必须在《危险化学废物台账》上登记并在每个包装容器外壁粘贴清晰、牢固的“危险废物”标识。标识须注明:主要成分(中文全称)、危险特性、产废单位(至实验室)、联系人、电话、产生日期、包装容器内废物体积或重量。
第十二条 不得将含有下列成分的危险化学废物相互混装收集:
1.氧化剂、还原剂与有机物;
2.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盐与酸;
3.盐酸、氢氟酸等挥发性与不挥发性酸;
4.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类与其他的酸;
5.铵盐、挥发性胺与碱;
6.含卤素的有机物与其他液体;
7.其他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法相抵触和互相作用的化学品。
第十三条 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化学废物直接排入下水道,或当成一般生活垃圾随意处置。严禁将危险化学废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
第十四条 在具备危险化学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学院和实验室必须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五条 同时存放在单个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废液桶不宜超过四个(或总容积不超过100 L) ,固废包装袋不宜超过两个
。盛装已满的废弃物应于1周内申请转移;存放超过一个学期 (或6个月)的未满包装物,也应申请转移至“天水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废弃物暂存中转站”( 以下简称“ 中转站”)统一暂存。
第三章 危险化学废物的登记与中转
第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以下简称“实验国资处”)负责中转站的建设与统一管理,可委托或指定某一产废量较大的二级单位具体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各使用单位必须遵照规程,服从管理,要指派专人负责各自单位存放废弃物的安全入站和出站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实验室应将待处置的危险废物进行分类包装,填写《**学院危险废物统计表》,提出转运进站申请,同时提交中转站管理人员,信息标注不清的危险废物中转站不予接收。
第十八条 中转站管理人员收到申请后,需核对《**学院危险废物统计表》和待处置废弃物外包装上的信息,检查盛装容器完好牢固;无破损和渗漏等现象后,称取重量,签署接收暂存意见。
第十九条 因产废单位危废包装、标识不符规范或未按时配合中转,导致中转站管理混乱或影响全校统一处置进度的,学校将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安全、环保事故的,学校将对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核减其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或相关绩效。
第四章 危险化学废物的转运与处置
第二十条 实验国资处汇总各单位《危险废物统计表》后,委托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审核与报价。确定处置单位后,实验国资处按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转移申请或备案。取得批准/备案文件后,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并组织开展转运工作。
第二十一条 危险废弃物转运处置工作由实验国资处统一协调,各产废单位积极配合。危险化学废弃物处置时,各产废单位派专人到中转站负责各自危险废物的出站转运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处置条件或暂不能处置的危险化学废物,由危险化学废物所在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各单位保管的不符合处置条件或暂不能处置的危险化学废物要在实验国资处报备。
第二十三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校内转运及向校外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规定,使用具备相应资质的车辆和人员。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危险化学废物转移出校。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处置由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有处理能力和资质的合法危废处置单位进行有偿处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规和制度执行。原《天水师范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收集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 》(天师院办发〔2023〕75号)同时作废。
附件:10- 1.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统计表
10-2.危险特性警示图形
10-3.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处置流程
附件10-1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统计表
填报单位(学院/中心) |
|
实验室名称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填报日期 |
|
废物暂存地点(楼宇-房间号) |
|
申请转移原因: □已满容器 □存放超期( 个月) □实验室搬迁/改造 □其他 |
序号 |
废物名称 |
废物代码 |
主要成分/化学品名 |
形态 |
危险特性 |
包装方式 |
包装规格(L或kg) |
数量(桶/袋/箱) |
总重量(kg) |
备注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验室负责人签字: 学院安全员/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接收检查情况: □ 包装完好 □ 标识齐全清晰 □ 统计表信息一致 □ 符合接收条件
接收意见: □ 同意接收 □ 退回整改(原因: )
接收重量(复核): kg
接收人签字: 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废物代码:参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实验室常见为HW49(900-047-49、900-041-49等)。
危险特性:填写“毒性(T)”“腐蚀性(C)”“易燃性(I)”“反应性(R)”或其组合,如“T/I”。
包装方式:明确写“25L废液桶”“500mL原瓶”“编织袋”等。
总重量:液体按估算密度折算(如水1L ≈1kg ,有机溶剂0.8-0.9kg·L-1),固体称重。这是处置收费和转运申报的关键依据。
表格一式两份:一份实验室留存,一份交中转站管理人员。
附件10-2
危险特性警示图形
危险特性 |
警示图形 |
图形颜色 |
腐蚀性 |
|
符号:黑色 底色:上白下黑 |
毒性 |
|
符号:黑色 底色:白色 |
易燃性 |
|
符号:黑色 底色:红色(RGB: 255,0,0) |
反应性 |
|
符号:黑色 底色:黄色(GB:255,255,0) |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的处置流程

附件11
天水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废物暂存中转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的管理,集中收集和统一处置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 15603-2022)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危险化学废弃物是指天水师范大学在教学、科研中所产生的目前可以处置的危险化学废物,包括实验室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液、固体废弃物、吸附物等。达到存量但不能及时处置的实验室废物可转运至危险废物暂存中转站( 以下简称“ 中转站”)等待处置。
第三条 根据《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收集处置管理办法》,中转站采取“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 由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以下简称“实验国资处”)负责监管,可指定专人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废物的进站、暂存与出站
第四条 对于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的危险化学废物, 由产生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存放并加强管理。
第五条 危险化学废物进站时,应严格检验应严格检验物品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检查容器和包装物是否满足防渗、防漏、防腐要求,液态废物液面是否超过容量的3/4,并核对外包装粘贴的“危险废物”标识的准确性与完整性(包括废物产生单位和联系人及电话)。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进站手续。物品性质不明的情况不得进站。
第六条 每一批进入中转站的危险化学废物都必须做好天水师范大学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附件1)和入库交接记录(附件2)。进站危险化学废物应由废物产生部门经办人签字,建议安排两人以上共同办理交接手续, 以备相互印证。
第七条 对每件入库进站的实验室化学废物应进行编号并记录在天水师范大学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附件1),编号应实现“一物一码” ,便于全流程追溯管理。
第八条 不同性质的危险化学废物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不得将不相容的危险化学废物混合或合并存放,禁忌性物料应进行实体隔离存放。
第九条 危险化学废物进站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渗漏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条 腐蚀性危险化学废物,包装必须严密,不得泄露,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严禁存放其他药剂、器材和与处置无关的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十一条 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获批后,各废物产生单位配合做好装车前的准备,达到装车要求后,办理出站手续,装车转运。危险废物转移应优先使用电子转移联单,联单数据应在信息系统中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二条 每一批出站的危险化学废物都必须做好台账记录,如实记录废物种类、数量、去向、运输单位及经办人等信息, 由废物产生单位经办人和运输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进站台账与出站台账共同构成危险化学废物的贮存台账体系,确保每一批次废物的入库、在库、出库信息完整、准确、可追溯。台账记录的保存形式可为纸质版或电子版,鼓励使用电子台账,入库、出库台账保存期限均不得少于五年。
第三章 中转站管理人员及职责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单位选派专人负责中转站的管理与维护,中转站管理员的考核与奖惩由管理责任单位参照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执行。中转站管理员应定期接受培训,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其它产废单位要选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废物的统一收集与定期进站,及时与中转站管理员沟通进站事宜。实验室收集液态废物容器内部应留有适当空间,防止因温度变化导致渗漏或变形,装填量不得超过容器总容积的3/4。
第十六条 中转站管理员应定期开展巡站工作(每天至少开展1次巡查),巡查中转站的安全设施运行状况和站内存放物料的包装完好状况,并做好巡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在极端天气、库存量较大或存在安全隐患等特殊情况下,管理员应适当增加巡视频次。
第十七条 中转站管理员要根据产废单位的申报情况,及时开放中转站,按规范程序接受符合暂存条件的实验室危险废物。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对不符合进站要求的废物包装,要提出整改要求和指导规范,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接收进站。禁止不符合规范的危险化学废物包装进站。
第十八条 中转站管理员根据中转站危险化学废物存量,提出危险化学废物出站处置报告,实验国资处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办理转移审批或备案手续,统一申报处置转运,中转站管理员做好处置转运配合工作。
第十九条 进入中转站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废物的人员,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废物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打、碰撞、拖拉、倾倒和滚动。
第二十条 做好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定期检查和维护中转站通风、空调、有机气体报警器和火灾报警器等安全防护设施,保证安全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中转站内严禁吸烟、饮食,中转站周围(5米以内)严禁使用明火。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天水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废物暂存中转站管理办法(试行)》(天师院办发〔2023〕75号)同时废止。
附表: 1.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2.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
3.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出库环节记录表
4.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记录表
附表1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产生环节记录表
产生源(实验室): 危险废物名称: 危险废物代码: 记录表编号:
序号 |
产生批次编码 |
产生时间 |
产生量 |
计量 单位 |
容器/包装编码 |
容器/包装类型 |
容器/包装数量 |
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 |
产生部门经办人 |
去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1 填写说明:
1.此表由危险废物产生部门手动填写,按照危险废物种类和年度装订成册并保存5年以上。
2.封面编号:可采用“(年度)—(废物类别)—(废物名称)”的方式填写,例如:2023年的废矿物油产生环节记录表编号可采用(2023)—(HW08)—(废矿物油)。
3.单位名称:手动填写或打印后加盖公章。
4.产生源:填写具体实验室名称或产生节点或产生工序。
5.记录表编号:3位数字编号,例如:第一页为001,第二页为002。
6.产生批次编码:可采用“产生”首字母加年月日再加3位数字编号的方式填写,例如:2023年1月12日产生的第一批次可采用“HWCS20230112001”。
7.产生时间:危险废物产生的日期和时间(24小时制),例如:1月12日14:30。
8.计量单位:危险废物量以吨计,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9.容器/包装类型:桶、罐、箱、袋、散装、托盘、其他。
10.产生危险废物设施编码:填写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若无编码,则根据HJ 608进行编码并填写。对于产生环节不固定的危险废物,选取其中一个产生该类别危险废物的设施编码填写。
11.其他不明事宜,请参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
附表2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
贮存库: 危险废物名称: 危险废物代码: 记录表编号:
序号 |
入库批次编码 |
入库时间 |
容器/包装编码 |
容器/包装类型 |
容器/包装数量 |
入库量 |
计量 单位 |
贮存设施编码 |
贮存设 施类型 |
运送部门经办人 |
贮存部门经办人 |
产生批次编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2 填写说明:
1.此表由危险废物贮存部门手动填写,按照危险废物种类和年度装订成册并保存5年以上。
2.封面编号:可采用“(年度)—(废物类别)—(废物名称)”的方式填写,例如:2023年的废矿物油入库环节记录表编号可采用(2023)—(HW08)—(废矿物油)。
3.单位名称:手动填写或打印后加盖公章。
4.记录表编号:3位数字编号,例如:第一页为001,第二页为002。
5.入库批次编码:可采用“入库”首字母加年月日再加3位数字编号的方式填写,例如:2023年1月12日入库的第一批次可采用“HWRK20230112001”。
6.入库时间:危险废物入库的日期和时间(24小时制),例如:1月12日14:40。
7.容器/包装类型:桶、罐、箱、袋、散装、托盘、其他。
8.计量单位:危险废物量以吨计,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9.贮存设施编码:填写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若无编码,则根据HJ 608进行编码并填写。
10.贮存设施类型: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区等。
11.其他不明事宜,请参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
附表3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出库环节记录表
贮存库: 危险废物名称: 危险废物代码: 记录表编号:
序号 |
出库批次编码 |
出库 时间 |
容器/包装编码 |
容器/包装类型 |
容器/包装数量 |
出库量 |
计量 单位 |
贮存设施编码 |
贮存设 施类型 |
出库部门经办人 |
运送部门经办人 |
入库批次编码 |
去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3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危险废物贮存部门手动填写,按照危险废物种类和年度装订成册并保存5年以上。
2.封面编号:可采用“(年度)—(废物类别)—(废物名称)”的方式填写,例如:2023年的废矿物油出库环节记录表编号可采用(2023)—(HW08)—(废矿物油)。
3.单位名称:手动填写或打印后加盖公章。
4.记录表编号:3位数字编号,例如:第一页为001,第二页为002。
5. 出库批次编码:可采用“出库”首字母加年月日再加3位数字编号的方式填写,例如:2023年7月12日出库的第一批次可采用“HWCK20230712001”。
6. 出库时间:危险废物出库的日期和时间(24小时制),例如:7月12日14:40。
7.容器/包装类型:桶、罐、箱、袋、散装、托盘、其他。
8.计量单位:危险废物量以吨计,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9.贮存设施编码:填写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的编码。若无编码,则根据HJ 608进行编码并填写。
10.贮存设施类型: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区等。
11.去向:按实际情况填写去向单位正式名称。
12.其他不明事宜,请参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
附表4
天水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委外利用处置记录表
危险废物名称: 危险废物代码: 记录表编号:
序号 |
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 |
出厂时间 |
容器/包装编码 |
容器/包装类型 |
容器/包装数量 |
委外 利用/ 处置 量 |
计量单位 |
利用/处置方式 |
接收单位类型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 |
危险废物利用 处置环节豁免 管理单位 |
产生批次编 码/出库批次 编码 |
转移联单编号 |
单位名称 |
许可证编码 |
单位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4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危险废物管理部门手动填写,按照危险废物种类和年度装订成册并保存5年以上。
2.封面编号:可采用“(年度)—(废物类别)—(废物名称)”的方式填写,例如:2023年的废矿物油委外利用/处置环节记录表编号可采用(2023)—(HW08)—(废矿物油)。
3.单位名称:手动填写或打印后加盖公章。
4.记录表编号:3位数字编号,例如:第一页为001,第二页为002。
5.委外利用/处置批次编码:可采用“委外利用”或“委外处置”首字母加年月日再加3位数字编号的方式填写,例如 :2023年7月12日委外利用的第一批次可采用“HWWWLY20230712001”, 2023年7月12日委外处置的第一批次可采用“HWWWCZ20230712001”。出口利用/处置的,可采用“出口利用”或“出口处置”首字母加年月日再加3位数字编号的方式填写。
6. 出厂时间:危险废物出厂的日期和时间(24小时制),例如:7月12日14:40。
7.容器/包装类型:桶、罐、箱、袋、散装、托盘、其他。
8.计量单位:危险废物量以吨计,以升、立方米等体积计量的,应折算成重量吨,以个(只)数作为计量单位的,除填写个(只)数外,还应折算成重量吨。
9.利用/处置方式:根据HJ 1033附录F填写。
10.接收单位类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管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单位等。
1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单位名称和许可证编码应当与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相关信息关联并一致。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环节豁免管理单位的相关信息应在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
12.其他不明事宜,请参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
拟 稿: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
天水师范大学办公室 |
2026 年 8 月 17 日印发 |
—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