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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6  已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严格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制定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度,改善物资管理条件。做好经常的检验维修工作,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认识态度及损坏的价值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或一部分。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对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定期整理成书面材料,报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对重大责任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并应结合具体事件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条 学院对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爱护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以及对损坏、浪费、盗窃仪器设备行为坚持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予以考虑。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种不同资金来源购置的、产权归学校所有的一切仪器设备管理。

第二章 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七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以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拆迁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指导错误或不及时,管理人员保管不善;

5、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6、大手大脚,铺张浪费;

7、未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私自利用、私自外借仪器设备或对外服务;

8、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第八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则不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定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在试行新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4、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但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悉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

第十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除按上列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讨,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较低的,可免于检讨。

第十一条 对于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私自外借或私自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实验室,捞取个人收入而造成损坏损失应从严处理,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处以适当罚款。

仪器设备损坏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计算:

1、丢失使用两年以内的录放相机、电视机、照相机、录音机、乐器、电风扇、秒表、万用表、计算器及各种音响设备要严格按原价赔偿;因责任事故损坏的,要严格计价赔偿。

2、对损坏丢失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按以下办法计价: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序酌计损失价值。

3、对单价5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工具、易耗品及材料的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4、损坏丢失的设备器械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序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除分但赔偿费外,还应视情节分别给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

第三章 处理办法

第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后,必需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处理。损坏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立专案调查。

第十四条 赔偿处理的权限如下:

1、金额在100元以内的赔偿处理,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二级学院领导审批决定,并将处理结果由实验室主任在每学期末汇总后报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金额在100元至500元的赔偿处理,由二级学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3、金额在500元以上的赔偿处理由二级学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学校领导审批决定。

4、赔偿处理中,责任事故重大,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学院规定的处理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赔偿费由赔偿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督促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可提出申请,按赔偿处理的审批权限报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以至减免一部分,但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的设备赔偿不能减免。

第十六条 赔偿金的处理:

1、批准权归二级学院的赔偿费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收款,由二级学院领导审批支配。

2、批准权归学校的赔偿费由各二级学院上交学校财务部门,但仍归该二级学院使用。

赔偿费只限于修理仪器设备,或购置实验器材及其它实验室工作开支,不得用于行政及其它费用。赔偿费每学期清理一次。如经过一再督促教育,仍无故拖延不缴者,可报请财务处从赔偿者工资或奖学金中扣除。

第十七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缓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爱护设备器材确有显著成绩或有其它较大的贡献的,可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材料,经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或校领导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二级学院根据此办法制定更为具体的赔偿标准及实施细则。

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

                                              201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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