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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13  已浏览: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我校进行教学、科研工作的必备物质条件。为了管好,用好仪器设备,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不断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 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以二级学院(中心、室)管理为主的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在仪器设备计划、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报废的全过程中,完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和论证、审批程序,加强计划管理、操作管理和运行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应选派政治思想好并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担任此项工作,并通过各种方式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工作变动,应进行严格的手续交接。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学院仪器设备的购置,由各二级学院(中心、室)根据专业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课程设置、科研课题等教学、科研需要,分轻重缓急,按预算分年度报计划采购。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室)的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应在各自主管领导的主持下,由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和仪器管理人员协同提出,并经充分论证后由实验室主任汇总,主管二级学院领导签字,报设备管理处汇审平衡,提请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具体购置、招标、验收等按《》要求严格执行。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运行管理的目的,是要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完好率。

第八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度。日常管理、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安全等管理环节均要责任到人,实行定位管理。在借用过程中应严格手续,加强仪器设备完好情况的检查。

第九条 对购进的仪器设备要进行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验收工作的具体要求必须按《》执行。技术验收工作由二级学院具体负责,设备管理处协助办理。

第十条 购入的仪器设备,从低值耐用的小仪器到大型仪器,均应列入固定资产范围,建立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同时由专人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该技术档案是仪器管理的重要内容。技术档案管理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购置仪器设备的论证资料。

2.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和保修证等技术资料。

3.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对仪器设备的检修、保养、维护维修、日常使用等情况,使用人应翔实、完整地填写《天水师范学院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第十一条 购置仪器设备的经费无论来自何种渠道,只要该项经费拨入我校财务且仪器设备在我校安装使用,设备产权为我校所有,或不以经费投入而以仪器设备实物投入我校的项目,其仪器设备的产权也归我校,均应列入我校固定资产帐。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上述财产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财产帐务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各二级学院(中心、室)除建立完善的计算机账务外,手工帐外,各具体存放使用单位还应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手工账务和随机卡,并要定期核对,确保做到帐、物、卡相符。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和实验要求分级管理使用,并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验、计量和定标,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要合理使用仪器设备,能用低档仪器设备做的实验不用高档仪器设备做。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各种防护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精度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测、防止障碍事故的发生。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各二级学院应报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如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事故,应立即报告二级学院领导及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要重视仪器设备的技术开发工作,挖掘各种功能的运用,有效地充分发挥其全部作用,防止多功能、单用途的潜在浪费。对虽已陈旧的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对其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但应提出技术、效益、经济的合理性论证报告,经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我校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调拨、调剂。各实验室中的仪器设备在实验室内部由各自的主管领导统一负责调度、调剂,各二级学院(中心、重点实验室)之间、和实验室之间可以协商借用,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以尽量减少积压和浪费。

我校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如确需外借,应经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并酌收租金。

第十七条 已入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如确因人为原因,半年之内不能投入使用时,由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回并重新调拨。积压仪器设备的调剂或调出,实行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由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组织进行,严格履行财务、财产转交手续,各二级学院无权调剂或调出。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剂或调出:

1、由于实验内容改变,造成仪器设备闲置的;

2、由于设备更新换代,原设备陈旧落后弃置不用的;

3、由于性能降低,不能满足实验要求的;

4、由于各种原因,历年积压的。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超过使用期限而丧失效能的;

2、由于技术更新,其零配件已停产,不能修复的;

3、陈旧落后,已经淘汰的;

4、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经多次修理,其维护、修理费用已接近或超过新购价值的或无修复价值的;

5、国家标准改变,导致不能使用的。

第二十条 处理积压或报废设备的程序是:由实验室提出积压或报废设备清单;由各主管领导组织实验室主任、实验技术人员及有关教师组成鉴定组,逐台进行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设备管理处审核。所有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设备管理处统一组织回收。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有偿调拨收入、对外开展技术服务的收入,按学校财务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工作严格考核,具体参考内容可《一般仪器设备考核记分表》中的内容进行。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大型精度仪器设备的管理,按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仪器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我校所有以前的仪器管理规定随即废止。

 

  

  

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年4月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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