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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6  已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维修是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应本着保证教学、服务科研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由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中心(以下简称维修中心)具体组织落实。

第三条 维修中心职责范围:

1、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2、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维修服务工作;参与新购仪器设备的质量检查验收;

负责报废物仪器设备的技术鉴定。

3、落实仪器设备维修措施和方案;做好仪器设备技术维修的审核、指导、督促、检查及经费管理工作;督促各仪器使用部门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和技术维修登记与统计制度。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四条常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由教学单位或使用单位报维修中心;维修中心对报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维修意见及方案,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五条属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按学校《仪器设备丢失赔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分清责任,由相应的职能部门确定处理意见。     

第六条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直接或通过维修中心与厂方联系,由厂方保修。     

第七条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凡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给予维修更换,属消耗性的零配件、或者需更新换代的零配件,应从各二级学院掌握的实验材料费中支出。     

第八条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教学与科研共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根据使用方向的不同,按比例由相应经费科目中支出维修费用。     

第九条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维修中心进行修理。维修费用的结算根据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确定维修经费支出项目。     

第三章 维修办法

第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程序

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保管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一般性的维修工作。应加强仪器设备平时的维护保养和一般维修工作,以确保延长使用寿命。

2.教学科研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当向二级学院主管人提出申请,填写学院统一印制的《天水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出维修方案,报学院维修中心。经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后,由维修中心组织力量给予维修,并将申请单及时存档。

3.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维修人员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监管,维修完毕,由维修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并翔实填写《天水师范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验收登记表》(见附件2),作为经费开支的依据。

4.仪器设备需要外协维修时,应由维修人员检查核实确认,报维修中心,经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送外维修。  

第四章 维修保障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是一项综合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仪器设备维修主要依靠学院维修中心的维修人员、仪器设备使用保管人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维修中心根据情况会同生产厂家或聘请有关专家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管理工作是设备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发。必须确保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为技术维修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年4月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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