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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低值耐用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4-06  已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低值耐用品包括:

1、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在2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工具、量具、低值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等。

2、专用于教学、科研的单价在200元及以上、800元以下,因受固定资产价格标准限制没有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的仪器设备、科教用具、文体用品和器材等物品。

3、单价在800元以下、民用性较强的物品,如:照相机、电风扇、收录机、计算器等物品。

4、其它应列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的物品。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增和建帐:

1、各单位购置低值耐用品(不论经费来来源如何),均要履行严格的验收和报增手续。各单位接受外单位捐赠的低值耐用品,只要其产权变更为学校所有,均须持捐赠协议书及捐赠清单到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处和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帐手续。

2、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使用部门要建立低值耐用品明细帐,并定期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物一致。

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的使用管理:

1、低值耐用品应同固定资产一起实行专人管理,各单位应选用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人员担任管理员。管理员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机构变动或人员调动时,必须及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2、对于批量购进的低值耐用品,要做到先入库后领用;对于零星购进的低值耐用品,须先交由资产管理员验收登记后,方能领用或借用。

3、教职工校内调动、调离学校或离退休时,均须在办理相关离岗手续前,归还领用或借用的物品。

4、低值耐用品的日常使用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各单位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制度,严格履行领用、借用和归还手续。

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的调拨和报废处理,按照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要做好低值耐用品的维护和维修工作,提高其完好率,充分发挥低值耐用品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低值耐用品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如发生人为损坏和丢失事故,要按规定赔偿,赔偿金用于重新购置所需低值品。损坏丢失赔偿的具体办法,由各单位参照《天水师范学院仪器设备丢失赔偿暂行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报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发生损坏丢失赔偿事宜,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然后由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销帐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5年4月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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