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流失,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领用人资格
学校在册正式职工。
二、领用原则
所领用的仪器设备必须用于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领用范围
属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教学、科研、办公仪器设备均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四、领用程序和使用时间
1.仪器设备的领用需由领用人填写“天水师范学院仪器设备领用申请表”(一式三份,从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经使用部门(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到所在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处办理领用手续。
2.仪器设备领用时间最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逾期应按时归还。如需继续使用,需办理续领手续,如不办理续领手续者,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单位)应收回保管或由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调拨于其他急需部门(单位)使用。
3.实行离任核查移交制度。仪器设备领用人因岗位变动、调离、退休等原因离任时,要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和监交手续,并填写“天水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并签字确认,做到人走账清,防止资产流失。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原使用部门(单位)对资产负保管责任。
五、仪器设备损坏赔偿
1.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实行“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
2.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应填写“资产丢失、损坏报告单”。有丢失、损坏的部门(单位)认真分析原因、找出教训、提出处理意见。
3.由于下列人为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均应赔偿:
(1)未经管理人员或技术指导人员同意,擅自开动、拆卸仪器设备,并在操作过程中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损坏的。
(2)工作失职,教师、技术人员指导错误,管理人员保管不当。
(3)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原因造成资产器材的损坏、丢失。
4.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其赔偿价格的计算方式为:
(1)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资产损坏后,虽经修复但质量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5.丢失的资产器材,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再计价赔偿。
6.损失资产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责任大小分担赔偿费。如事前责任不清,事故发生后又无法确定责任人,损失由部门(单位)负责人赔偿。
7.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期限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单位)按期催缴。如果赔偿人无故拖延不交,由偿还人所在部门(单位)开出扣款单,财务部门从其工资中扣除。
8.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比例计算公式: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计算机(电子)类:折旧年限8年;仪器仪表类:折旧年限15年;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天水师范学院办公室
2016
年3
月24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