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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师范学院 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29  已浏览: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安全管理,防止有毒、有害废液、废旧化学品(以下称废固)污染环境,保障我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建设“绿色校园”、“平安校园”,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在工作中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毒、有害废固,不能随意倾倒有毒、有害废液。

第二条  各学院、各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落实校内技术安全责任制,保证本单位技术安全。

第三条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应统一收集、处置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并监督、检查各实验室对废液、废固的管理情况,各实验室不得私自处置有毒、有害废液、废固。

第五条 各实验室产生的各类液体和固体废弃物,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或随垃圾丢弃;不可将废液或废弃的化学试剂放在楼道、走廊等公共场所。

第六条 实验室废液必须在实验人员或实验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存放于指定的回收容器内。各实验室需准备好废液回收桶,贴上明显的标签,分别收集有机物、无机酸液、无机碱液。废液回收桶应随时盖紧,并放于实验室较阴凉的位置。

第七条 实验室废弃固体化学试剂存放于试剂瓶中,试剂瓶必须贴上明显的标签,注明主要成份和特殊物化性质。

第八条 各实验室产生的各普通无害类液体和固体废弃物,由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生物工程与技术学院评估后做安全处理;对有毒、有害废液、废固,各实验室必须须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安全保存,由化学工程与技术学院联系专业公司统一处置。

第九条 对主动收集,严格管理,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仍随意抛弃废固,倾倒废液的单位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由环保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 各学院应针对本学院实验的特点,依据本办法制订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相关实验师生加强学习,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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